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8-2
权利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
一、基本理念
权利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是指任何权利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或无故、无理拖延占有控制权利质的信托责任。并且这是法定的信托责任,即使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中没有明文约定,质权人都必须遵照实行。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无故、无理拖延占有控制权利质,出质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质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赔偿违约金、滞纳金等,但不能请求废除质权关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履行积极配合、提供帮助、努力清偿债务和不得懈怠的义务与责任。由于出质人的过错而导致质权人不能如期行使质权的,导致质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关系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
本命题是当事人双方的然而是最重要的一项信托责任。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信托责任,均进行严格要求、严格控制。
信托责任,是与质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紧密相连的义务与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上没有写上相关的内容,同样可以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可适性原则来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
1.简述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首要的是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应当服从于服务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尊重权利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如果票据上存在一定瘕疵,或者需要出质人协助解决的问题,出质人不得借故拖延不决。
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质权人提货时需要出质人出面与出货方当面交涉、办手续或者点货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货物出现短斤少两、质量瘕疵甚至于货不对板时,出质人应当积极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背书不符合转账、取现的要求时,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出质人出面解决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出现废票、废押情形,出质人所面对的信托责任,不仅仅是对质权人负责的,而且是要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的,有时候需付出两方面的赔偿责任。出质人出具空头支票,所经办的银行可以依法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出质人出具空头支票涉嫌金融诈骗性质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要求,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所付出的清偿债权的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来承担。由质权人一方提货,其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
2.从严原则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应当实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这与刑法上“疑罪从无”、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从宽原则不相同。很多时候,出质人的信托责任是遵从“无条件服从实现质权”的目标责任制原则。
权利质权的最大特点,是他们的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相互起聚合作用的,当某个条款的内容出现省略时,可以借用其他法律条款来实行。具体来说,其特点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是全程贯通的。本节第229条关于法律通用方面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上一节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十六章第一节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另外,本法第十五章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可以为各种担保物权参照实行。所有这些连贯性的规定,为权利质权信托责任的物权化、圆满化构成强大的罗网。
譬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权利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清偿债务。如果不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将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提取,如果出质人再不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动产质权的办法来进行清偿债权。这种情形下,本条款没有相应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按照本节第229条的办法来行使动产质权。
又如,关于“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后由质权人一方提取货物,这里面的运费、搬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的规定,本条款也省略掉了。那么,我们还可以按图索骥,参照本法第十五章第173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实行。
二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全程贯通的。债的法锁关系,是一种无形的习惯法式的土法律关系,可以弥补法律不足的地方。权利质权的法锁关系,是从主债权的法锁关系中链接上来的。权利质权设立后,其法锁关系引导法律关系和信托关系,引导当事人无条件地以法锁关系为轴心旋转。如果权利质权实现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