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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技术规范

一、基本理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及设立权利质权,首先要满足其技术条件或者基础条件,这些是属于技术统一规范所必须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规范化条件。否则,即使是完全按照本条款来设立权利质权,断不定也会有欲速则不达或者前功尽弃的时候。

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关系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两个性质互反的类型。

技术条件,是要使得债务人所出质的权利是圆满、没有瘕疵、手续齐全而规范的,既不违法又不违反乡规民约的等等基本要求。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广义有价证券权等不得出质,不得以此权利设立权利质权。

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条件,一是指完全符合该项权利出质的技术条件,二是完全符合本条款的程序条件,如订立书面合同、权利凭证交付或出质登记等设立条件。前一条件是后一条件成就的必经之路和必要步骤,后一条件是前一条件的继续和巩固措施。

二、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一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一类很方便的权质,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权质。

依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统称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出质、质押,是持票人向自己的债权人将票据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质押行为,即出质或转让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给予债权人的权利质押行为。

1.汇票出质的可适性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有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汇票必须记载“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与名单、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汇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无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2.支票出质的可适性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支票必须记载“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支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3.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本票必须记载“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本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三、债券、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以债券、存款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二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以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的一类很方便的出质权,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出质权。

1.债券出质的可适性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亦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官方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是由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业有价证券。企业证券,是由企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企业有价证券。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类似相关规定实行。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这是债券出质的起码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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