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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4-2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模式

一、一般理念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模式,指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债券权利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等7类质权,设定时顺应“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并呈现出规律性与可靠性的固定模式,从而推定其生效的规范化要领,指导当事人掌握正确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交易、转让的广义有价证券权不得出质,并不得以此权利设立权利质权。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规范化,指“技术统一规范+制式统一规范”模式或者“技术统一规范+特别统一规范”模式的总称。其中,技术统一规范实际上是上一条款关于七大门类权利出质可适性的概括性说法,制式统一规范和特别统一规范才是本条款的本义。我们将上下两个条款的精神实质串联起来读认,就会得到一个系统性的认知水平。此外,上一条款中包含了权利质押与权利质权的性质、类型与制度化条件等丰富内容,需要认真对待。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金融类或者金钱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货物融通类或者货物凭证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质权设立的效力,还不仅仅限于本条款概括性的规范即制式统一规范或者特别凭证规范。此外,某些权利出质的技术统一规范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技术条件或者基础条件的符合程度,也是影响质权设立的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可适性原则与质权设立模式

权利出质及设立质权可适性考量要领,总体上是由两种模式组成的。

1.“技术统一规范+制式统一规范”模式,简称“技术+制式”模式。

技术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必须要求质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任何类别和任何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技术,即财产权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参数等相关指标,表示财产权来路正确,符合法律规范、权责规范、程序规范,可以接受可适性基本原则的检验。权利出质是否处于圆满状态和无瘕疵,关系财产权成立时的技术标准,继而关系权利质权设立与行使时的成败利钝。

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技术统一规范里面都有套语:“这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可以对于以上七种类别的财产权出质进行统一设套,所谓的技术统一规范,就是这样的圈套。

制式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必须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相关类别和同类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制式,指在一般情势下所对应的传统制度模式、例式或者式样。一般情势下,或者说在传统的凭证体制中,各种权利是有纸质载明的权利类型、样式及其权利行使的途径、办法和价值当量的,并且在传统权利质权法律体系中是作为统一的制度来实行的。相对于“技术+特别”模式,其属于陈旧的、应用范围最广泛的制度模式,且“合同+交付”生效已经习以为常。

“合同+交付”生效的效力不及“合同+登记生效”。理论上,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于普通物权法上是平行的。但交付生效主义,一般是指动产所有权交付的绝对生效主义,与权利出质的交付根本是两码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有几方面原因的:

一来,如果所有的票据、单据出质需要登记,就显得十分繁琐,影响交易与工作效率,并且容易泄露商业隐秘,而且是不现实的设想。本来这些纸质的票据、单据是可以用于交易、转让权利相对安全的产物,再加上烦琐的登记就没有多大的必要。

二来,这七类票据、单据交易量和信息量特别大,涉及到单位和人事特别多,如果统统登记的话,会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费,且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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