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0-2
权利质权的特性
一、基本特性
权利质权的基本特性,主要指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特性、法锁关系特性、物权关系特性、信托关系特性、对世关系特性。
1.法律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特性:(1)以权利关系法为先决条件,以质权关系法为基础条件,以债权关系法为参照条件,与动产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进行适当分离。出质的是权利,不是财产,也不是财产所有权。(2)法律关系权利化、金融化、专门化、简约化或者集约化。任何权利质权,对于没有权利的、有权利而不适格的一律排斥在法门之外。绝大多数权利质权本身带有金融的烙印,不是金融类型的也要运用金融的杠杆、工具来进行法律规范。权利质权关系法专门针对特定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特定权利设立担保,不适合的、没有必要的对象一律剔除。权利质权关系法掌握了金钱债权的核心对象,以金钱还金钱债最为便利,最小的和最大的债权都可以在短期内很快解决,整个过程如快刀斩乱麻。其他的各种财产类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远远不及权利质权这么短平快。
2.法锁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法锁关系特性:(1)一般而论,可以直接将普通法锁链接到权利质权法锁,权利、金钱与债权交易,甚至于债权与债权交易,充分体现了法锁关系的灵活性、多样性和相容性。(2)大小法锁链接自如,超**锁和超小法锁、超长法锁和超短法锁以及形形色色的法锁如百花争艳。(3)法锁关系有时候可时断时接、时升时降,也容易搞一些包裹式的法锁来解决一揽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有这些,都是其他担保法锁关系所无法想象的。
3.物权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物权关系特性:(1)权利质权根本上是“权上权”或者是“权权交易”的特殊物权关系。以质权压制、制约甚至取代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所重建的担保物权关系,根本上是“权上权”的特殊物权关系。在法锁关系上,权利质权表现为“权钱交易”。在物权关系上,权利质权表现为“权权交易”。(2)权利质权物权关系可以是极其庞大的或者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关系。因为权利交易和金钱交易极其便利,一般不会由笨重的实物所牵累,当事人随便组织一下就成了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由很多债权人和很多可资出质的权利,组成极其庞大的或者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关系。(3)有形、无形物上面均可以成立物权关系。其他的担保物权关系,只能在有形物上成立。(4)权利目的明确。物权关系是围绕权利的标的展开的,不是围绕让与权利展开的。(5)权利质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某些权利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某些权利不能出质和不能设立质权,对象与事实是很清楚的。而动产质权就不一定了,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的,不能出质和不能设立质权,很多是说不清的。
4.信托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信托关系特性:(1)简单化或者简约化。当事人无需订立那些麻烦的合同和烦琐的条款,很多权利质权只需经过简单的票据交付,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和信托关系。(2)许多权利质权信托关系某些环节可以是单方面的信托关系。如票据质权,出质人将票据交给质权人就没有多少信托责任了。由于权利质权信托关系简单化或者简约化,往往某些环节表现出单方面的信托关系。而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信托关系既复杂烦琐,而且担保的整个过程总是双方面的信托关系。(3)某些信托关系可以临时组织。因为权利质权对于合同的依赖性不大,某些权利质权可以临时、急时成立,故某些信托关系可以临时组织。
5.对世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对世关系特性:(1)宽容性与独占性并存。本来,权利质权很容易面向所有的不特定的人而设立,显得很多开放、很宽容的活泼性。但出质的权利不能“一权多押”,只能由一人受押,除非质权人是共同的质权人才出现“一权多押”。(2)社会性与个体性并存。债权运动、票据运动、股权运动等,所有这些均具有社会性的运动,但权利出质、权利质权却是个人行为。社会性能够包容个体性,而个体性也依赖社会性。其他的担保物权,是把个体性与社会性完全分开的。
二、一般特性
权利质权,亦称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类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特种质权。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锁定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包括现实性、预期性、派生性、进行性、适可性财产权利在内,是范围特定、质权特定和质权实现特定的新型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联结的一类特种质权。广义上的动产质权,也包括权利质权,因为绝大多数权利质权是可“动”的财产质权。
同属于质权系列,权利质权比动产质权有着不可多得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