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1-2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一、执行条件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指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客观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倒逼质权人履行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出现时,质权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质权行使的信托义务,承担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不得不及时地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
此项规定,由侵权责任法或者质权逻辑法规范与控制,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限制质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就是,质权从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由质权关系法和法锁关系法牵引,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有定限物权或者反定限物权,都有权利与义务,都有不同形式与内容的信托责任。所谓质权关系法和法锁关系法,均围绕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控制权关系,从头到尾都是布满了信托关系法。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是信托关系法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因为质权人占有控制了质物,对于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同时又影响到物的效用,故必须限制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对其加上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
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妨害考量。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期限届满,无论是对于债务人、出质人是否构成妨害,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2.合同记载考量。无论是质押合同中有无记载过及时行使质权的信托责任,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3.出质主体考量。无论是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出质,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4.次数考量。无论是出质人多少次的请求行使质权,包括不如意的请求在内,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5.场合考量。无论是出质人约定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请求行使质权,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6.无过错推定考量。原则上,无论是因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的哪一种,也无论是质物损失程度如何,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7.其他考量。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或者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即代理出质人,在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势下要求依法返还质押原物的,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和保质保量地履行依法返还质押原物的义务。
质押物权与普通物权有一个明显不同的特征,即有无担保法锁关系意义重大。普通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独立性较强,一般不需要其他物权人来推动,更不接受其他物权人的指令性计划,这是因没有质押物权法锁关系的牵连所致。质押物权受法锁关系牵连,从头到尾受到各种信托关系钳制,甚至于主物权人受从物权人的指令性计划限制,甚至于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也要受到惩罚,甚至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
二、信托责任
关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因此凡是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均被视为追究责任的对象。
所谓“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意义是相通的,但程度不同。不行使质权,指在某个时段上不行使质权,但不能断定是否永远不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也等于是怠于行使质权。怠,是怠慢、懈怠的意思,就是行动上迟缓、时间上拖延、事情上疲沓、机会上不顾、他人的感受不管的表现。所有这些,都是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缺失所造成的后果。
运用“怠于行使质权”来定性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质权人具有过错的认定。
认定质权人具有过错,首先是检验质权人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问题,附带地检验一下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信托责任问题。对于前者,要认定质权人具有过错,即存在“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不及时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变卖质押财产清偿债务构成妨碍,就是质权人具有过错。
第二步,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利益的认定。
认定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利益,通常是因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致使出质人丧失了行情上涨时的机会,导致质物价格的下跌,此后虽然完成了交易,但交易收益明显减少。或者因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问题更加严重。是这是关于“怠于行使质权”和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缺失的认定,即重要事实与责任的认定。但不排除其他原因而认定质权人损害出质人,反正凡是产生不良的因果关系的都可以进行事实要件认定和法律要件认定。
第三步,质权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