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5-2
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责任减免原则
一、基本理念
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是本条款的第二层意思表示。当质权放弃的事由发生以后,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与义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法,法律确认免除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总体上是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质权放弃以后,其他担保人可以免除质权法锁关系上的担保信托责任,也可以为同一债务人其他类型的法锁关系上的担保承担信托责任。本条款关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总体上是其他担保人是这种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物权法第218条专项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上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质权人放弃质权,包括上一条款规定的转质权在内,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
质权人放弃质权有多种选择与表现形式。其中,质权人转质权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形式。除此之外,质权人觉得质押、保管质物麻烦费事,责任重大又难以胜任,提出要解除质权合同关系和质权关系,并将所质押的财产返还给出质人,于是就放弃了质权,成为一般的债权人。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他的自主权,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并且质权人放弃质权并不一定要征得出质人同意,只需告知一下出质人、把所质押的财产返还给出质人即可。由此可见,这种自主权是相当大的。
第二,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处理好出质人的关系,尤其是要协调好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允许减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受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影响,其他担保人享有担保信托关系的抗辩权和担保自主权。其他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法定的免责权之抗拒权。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事件发生以后,其他担保人享有拒绝摊派的自我辩护的权利。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自主权,是法定的担保自由权。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事件发生以后,其他担保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表示愿意继续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担保,法律也不禁止,其他人也不得无理干涉。
其他担保人,一般是指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保证人,俗称第三人,是二线的、预备队的辅助出质人的担保人。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质押财产的出质人,一般也就是债务人自己充当出质人,是一线的、主要的、最先的、必不可少的担保人。
按照清偿债务流程与规则,清偿债务必须从质押财产开始,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才利用保证人的保证金来完全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需要保证人来接着清偿债务,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能够完全清偿债务时,就根本不需要保证金派上用场了。
所谓“物保主义”,就是质押担保信托关系不成文的老规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肯定首先是以质物尽其所有地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人保只不过是个帮助者。
但是问题在于,一旦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押担保信托责任的重担全部转移落在了其他担保人的肩上,而主要的责任人出质人却逍遥法外。这是显失公平的,必须重新规范与调整。或者免除其他担保人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或者以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二者必居其一。
二、一般理解
1.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质权人放弃质权,一般是指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前的解除质权的合乎规范的行为。即使如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仅是质权人之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更,其中对于其他担保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当其他担保人介入质权法锁关系圈子时,便形成三角债式的质权法锁关系,也包括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等。其他担保人与债务人一个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债务人法锁关系因质权放弃而解除,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依然存在;与此相呼应,普通债的主信托关系、主合同关系等也依然存在。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则不然,仅仅是对于质权法锁关系和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产生联系,其他的则不相关。既然质权放弃即告质权法锁关系消灭,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也一同归于中止。由此可见,当其他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免于质权债务担保,是由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2.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免除
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直接后果是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