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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2-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2-2

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

一、基本理念

1.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指中国担保物权法系重点规范与保护承诺转质、附带规范与调整责任转质的法理基础。承诺转质为担保物权法系提倡和轻度限制的对象,责任转质为担保物权法系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和重度限制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系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搞活流通、搞活融资和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考量办法,理顺新老质权人和出质人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从而收到客观公正、一石三鸟的客观效果。

《担保法解释》第94条指示了承诺转质的法理基础,有着比物权法本条款更全面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法此条款的规定是更加严格而更加全面的规定,只确认承诺转质,不承认责任质权,明确规定责任质权是“无效”的。至于转质的办法和转质权的效力,这里也有指示精神。诚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同样类型的法律体系中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上级法的效力优于下级法的效力,故本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关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的规定已经失效。关键在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责任质权是禁止的,而本物权法对于责任质权是“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是宽大处理的另类新规定。

2.转质权与原质权的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权的质权代表或者相当于原质权人的质权。转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而原质权人丧失其权利。转质权人债权到期的,即使转质人的债权未到期,转质权人也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转质权人债权,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转质人清偿债务,使原质权消灭和法锁解除,但转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转质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转质权人清偿转质人的债务,取回抵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质权从而抵消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以上清偿债权债务的顺序推定是基本形式,当事人有约定更改的按更改的实行。

二、一般分析

关于本条款的题头概念,立法界和学界说法不一,本文也是试验性的讨论。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中国既定的以出质人意定生效的转质权制度。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得于占有质物上为第三人自由设定转质的行为。转质,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提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转移占有于第三人,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后所成立的质权为新质权,因转质而取得新质权的权利人为新质权人。转质权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承诺转质是物件转质与质权权利转质聚合于一起的转质类型。

承诺转质,是与责任转质相对的转质权制度。责任转质制,是相对特殊的转质制度,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家解释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立法例比对,责任转质制是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信托责任要比承诺转质大许多,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日本民法典第348条关于“转质权”的规定是:“质权人,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责任,转质质物,于此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转质就不会产生的损失,亦负其责任。”此条款,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是并行不悖的。传统民法法理学里面,有一个通用性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畅通原则。既然该项条款里面既未规定是适用于承诺转质,也未规定是适用于责任转质,那么,这两种转质制度在日本是兼容并包的。但是,我国有的专家,将日本的规定说成是“同时规定”的,这是不准确的说法,确切地说是“同时默许”的。中国物权法第217条也应当是两种质权兼容并包的,也是担责程度有所不同的。

第二,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均采取“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上面讲了“以自己的责任”和“亦负其责任”,包括了任何责任一肩挑。

所谓责任,是指因转质对于出质人造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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