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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

质物保全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质物保全请求权,亦称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是质权关系法中一种非常突出的目标责任制和物上请求权,系指质权人、出质人各自依法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其包含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两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双方均有不同形式的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信托义务与责任,各自对于对方有监督权、指正权和物上请求权。

此项权利与义务由质权关系法、质权信托关系法、质权合同法、质权法锁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控制,统一形成了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统一贯穿于整个质物担保过程,直至质物所有权消灭和质权消灭时为止。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意义与主要特点如下所示。

第一,质物保全请求权是当事人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与物上请求权,但物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基于物权保护、债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物权法、担保法布置了质权人、出质人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布置了互有的各自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当事人各方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自己圆满完成质物保全的任务,然后才有可能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如质权人对质物不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其所占有管理的质物毁损或者灭失,就会被取消质物保全请求权。出质人因自然原因导致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而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就会被取消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立足于质物的占有控制请求权,拓展至质物孳息收取与管领请求权、质物保全及其价值保全请求权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新担保与替代担保请求权,或者依法处分质物与提前实现质权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甚至于消灭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等请求权。其目标责任制,是以质物保全请求权、质物价值保全请求权和债权法锁为手段,并对于出质人全程产生约束力甚至于强制力,以便于保质保量地、稳妥安全地实现质权和优先受偿债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立足于质物的所有权,拓展至质物保全及其价值保全请求权,要求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请求权,限制使用质权请求权和限制处分质权请求权,限制转质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质物等物上请求权,甚至于消灭质权等特别请求权。其目标责任制,是以质物保全请求权、质物价值保全请求权和所有权为手段,以便于保质保量地、稳妥安全地以质物的变价款清偿债务。

第二,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内容和本质体现是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

质物保全请求权,不是以赔偿请求权或者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的,而是以实现质权、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权为中心的,或者是以质物所有权软着陆为中心的。保质保量地保全质物,稳妥安全地保全质物价值,就是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内容和本质体现。

第三,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任务是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

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有质物保全请求权、都有信托责任、都有债权债务法锁牵累。一切工作、一切权利义务的的中心任务,就在于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

债权人为清偿债务心有千千结,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心有千千结。因此双方应当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早日解除法锁关系、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而共同努力。其中,各自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个中心环节。

第四,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立足于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制度。

物权法将质物保全请求权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动产质权的整个过程。“动产质权”一节**有15个条款,其中大部分与质物保全请求权有关。

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它既是一项物权制度,又是一项经济制度和债权制度。它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个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双栖”的请求权制度,因而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关系的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因为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故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原动力,从而促使质权关系日臻完善。

二、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质权、保全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事前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前就可以作好计划。

譬如物权法第210条质权合同的规定中,关于“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就将质物保全划定了势力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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