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9-2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全请求权,系由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和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两个部分组成。两者之间产生因果关系。质物的保全与质物价值的保全,是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两个基本点,缺一不可。诚然,关于质物保全请求权,在特定条件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权利行使,而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应当是属于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上一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属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为了稳妥起见,质权人可以在质权合同中约法三章,可以将本条款的全文写进去:“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样约定就会更有把握,以增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警示、预防效果,同时也免得于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时无事生非。
二、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
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是指与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对应的相当的担保。包括替代担保、补充担保等重新担保形式与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形式,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一并实行,反正是以修复良好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以达到保证质权顺利实现为目的。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的事实发生并危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1.替代担保
替代担保,也叫替代担保请求权和替代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替代担保,包括质物的替代担保、人的替代担保、其他形式的担保几种类型。
(1)质物的替代担保
质物的替代担保,简称物保,是出质人自己将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押物撤换下来,换成新的或者其他品种的、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财产重新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管领、控制。这种担保,也叫质物价值衡量担保、质物变换重新担保。
(2)人的替代担保
人的替代担保,简称人保,是在不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也不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由出质人负责让其他保证人作保证,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出资清偿债务。这种担保,也叫第三人担保,也是间接的担保。
(3)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简称改保,是在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中止质押合同、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在质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改成不动产抵押担保、动产集合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也叫完全替代担保,质权人变成抵押权人,出质人变成抵押人,但清偿债权、债务的目标管理值不变,债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2.补充担保
补充担保,也叫质物补充担保请求权和补充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补充,是在不改变质权法锁关系、质押物门类的条件下,补充数量担保、补充质量担保、补充管理担保等办法来充实担保的内容。
(1)补充数量担保
补充数量担保,是在同类质押物没有毁损、完好如初的情况下,出质人增加同类质押物的数量,借以弥补因商品价格下降因造成的担保价值的不足。这种担保,叫做充数担保、调节性担保、市场波动性担保。在所有“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复担保对象。根据需要和可能,此项担保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其不成文的原则是,所担保的数量只能多、不能少。质押届满以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按照质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者折价处理的实际情形“多退少补”,多余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用其他办法继续清偿债权。这种补充担保,叫做数量担保、简单担保、累加担保、目标担保,是最典型的担保方式,应用最广泛,效果也显著。
(2)补充质量担保
补充质量担保,也是在同类质押物中进行补充担保,出质人对于毁坏、损坏的质物进行修理、维护、翻新,使得其符合质量标准,以利于今后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时能够取得相对理想的收益。至于毁坏、损坏的质物,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日常常识判断。总体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严不宜松。退一步讲,某些没有毁坏、损坏的质物,最好进行翻新、包装、装饰、除绣、除旧处理,使得其美观大方,以求得今后卖个好价钱。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质量担保、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