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5-2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亦即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信托义务与维护责任,是附加于占有质权之上的一种限制性条件。质权与质权法锁关系,是基于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而设立。此项专项规定由质权关系法和过程控制论规范与控制。要求当事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依法处理。
这种信任制度是双方的、不是单方面的信任责任制。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托付于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是诚信的友好表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出质的财产而管领、控制必须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总之,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特别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系统全面地把握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的基本理念。
第一,所谓质权关系,深入分析就是系统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系统工程理论分析,整个质权关系是个系统关系。质权设立以后,由其他的法锁关系推进至质权合同关系和质权型法锁关系。紧接着,派生出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其中,质权合同关系本身是搭载了双方的信托关系,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按照一般均衡原理分析,出质人对于质权人有信托责任,与此同时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同样有信托责任。而且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很突出的。
按照过程控制论分析,所谓质权关系、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第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法定的责任。
物权法本条款和担保法第69条全部规定了质物保管信托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当事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无论质权合同中是否写过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出质人都有权追究质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违反法定责任的后果。
质权人违反法定责任,可能造成以下后果:(1)因保管不善,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其中灭失的可能性更大。这两种情形的发生,都会造成质押财产的损失。(2)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一致规定了这种法定责任。(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明知会造成不利的后果,怂恿质权人的行为,同样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或者称之为连带责任、次要责任。(4)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已经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已经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一方面,质权人需要对于已经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面定会导致质权消灭。即使是上述第一种即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现象没有发生,同样地定会导致质权消灭,出质人或可以向质权人追偿违约金。
第四,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保证与处理方法
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保证与处理方法,应当是领教优选法和系统管理法成就的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妥善保管信托责任,是质物保管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合意的民事责任,要从质押财产占有信托、质物保管信托、返还质物信托、信任简约信托、损害赔偿信托和优先受偿信托等各个环节中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什么保管办法最好就选择什么办法,优胜劣汰,趋利避害。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时即产生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一则,虽然转移了占有权,但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是对出质人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则,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或者灭失,不仅侵害了出质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履行妥善保管信托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否则对于双方都是不利的。
质权人享有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的同时,负有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和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这是由质权的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决定的信托担保项目,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
客观上,质权人的占有质权属于定限物权、他物权和受委托占有权,是附从于质押物所有权和法锁关系的担保物权,行使这些物权必须接受法定的限制条件,必须以不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