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理念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以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锁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是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设计的质权人与出质人相互尊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是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之所在。法律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锁是固有性、链接性的,两者之间是关系密切的。
如何理解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究竟有什么内在联系?
1.法律关系是源于并规范于法锁关系的
物权法、担保法根据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将其他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归纳到动产质权担保的法锁关系,并将这种主法锁关系联系到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即从法锁关系,只是根据经验主义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并加以规范与调整的结果。没有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锁关系离开了法律关系,就没有规矩也成不了方圆。
2.法锁关系适用于广义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法律关系,系指物权法、担保法等成文法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很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成文法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属于当事人独立自主的权利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则由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辅助规范与调整。法锁关系则不然,其既可以连通成文法,又可以连通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
物权法本条款,一方面确定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规则,肯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后者是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通行的规则,变更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无论是否确定、是否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3.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
法律关系名气大,人们往往从这个方面来论证质物孳息的归属。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人们往往忽略了这种特殊法权的存在。因此,就绝大多数人而言,往往陷于孤证而难以自圆其说。
谈担保物权不谈担保法锁关系,很多时候是枉然的,或者理论上是相当肤浅的、苍白的。立此存照吧。
二、法锁关系
1.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
关于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之法锁关系挂钩的法锁关系,可以说是个后续的债权链接方式。其与质权人收益质权的长消同步进行,收益质权成立后便跟着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不成立便跟着不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消灭它跟着消灭该条的法锁。
应当明白,整个担保物权法系既有法定的担保物权、也有意定的担保物权,在法定保护和意定保护并存的情势下,不确定性的因素和未知数实在是太多。怎么办呢?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能够帮助法律关系中难以理解的问题。因为担保法律关系是不太稳定的、不太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能够较好地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故理解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就事论事、就法律谈法律,总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故开拓思路、寻找新的法理支点是很有益的。很多时候运用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来解答问题,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反映的是整个质押债权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运用的是系统工程的办法来统筹安排。建立法锁关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有利地实现债权、清偿债务。这跟质物孳息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看到一个个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个的片断。我们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质权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债权的法锁关系转悠的。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对应的是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不对应使用质权。因为债权是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如果使用质物不产生出息与利益,对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不起作用,因此上,质物的使用质权一般不能与法锁关系相链接。
2.质物孳息法锁生效条件
质物孳息的法锁生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动产交付生效,这是由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支持的项目,首先是要从这个方面的来认定。这里指的质物孳息原来由出质人管有,后来改变为由质权人取得其质物孳息。这是因为,质物孳息的处分权一般为出质人所掌控,于质权人不能自主行使质物孳息处分权的情势下,需要出质人来确认质物动产交付。
出质人所交付于质权人的,可能是出息金钱,也可能是出息物。为了使得质物孳息的法锁紧密而有效,也防止质权人只拿钱不算账,怠于从账面上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