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0-2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以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锁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是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设计的质权人与出质人相互尊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是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之所在。法律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锁是固有性、链接性的,两者之间是关系密切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指由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质物孳息归属的制度。其物权化方针是,既要讲究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又要适当保护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既要讲究担保债权中心论,又要不唯担保债权中心论。这种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以一般均衡原理来相对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质权人不滥用权利、不越权专权,从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譬如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即附加质权,孳息亦成为质权的标的,与主物一并占有控制。因为没有到清偿债权的时候,所以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到清偿债权的时候,质权人应当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权,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质权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容易以其债权人地位对债务人进行压迫或者欺诈,显失公平。经过法律法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可以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或者防止越权专权,从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指由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及于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是由主法锁关系连接至从法锁关系的,故对于债务人产生了双重的法锁约束力,促使其承认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对于保全动产质权也有促进作用。相信大多数出质人对于质权人收取孳息是理解和支持的,因为这种做法对于他们是有益无害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是很奇妙的。它可以将当事人的消极物权变成积极的物权,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变成积极的义务。当事人积极是正常的,不积极是不正常的。既然可以由普通法锁关系链接到担保法锁关系,就肯定可以由主法锁关系链接到从法锁关系。于是,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所有这些质权关系,都是以法锁关系为中心展开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实,法律关系是源于并规范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依靠于法律关系的。物权法、担保法根据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将其他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归纳到动产质权担保的法锁关系,并将这种主法锁关系联系到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即从法锁关系,只是根据经验主义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并加以规范与调整的结果。没有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锁关系离开了法律关系,就没有规矩也成不了方圆。
广义上的法律关系,系指物权法、担保法等成文法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很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成文法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属于当事人独立自主的权利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则由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辅助规范与调整。法锁关系则不然,其既可以连通成文法,又可以连通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
物权法本条款一方面确定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规则,肯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后者是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通行的规则,变更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无论是否确定、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就在于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这些重点内容,不妨在立法专家基础上作出新的归纳。
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就是关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法律所认可的是收益质权为目标性、应当性质权,而不是必然性、固定性质权。在此基础上再将相关的概念、事由作出解释。
2.质物孳息归属
质物孳息归属,这里指的是权利人有权取得或者留下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行为。本条款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的规定,是对于质物孳息的归属所作的概要性的规定,需要联系实际从法律关系上和法锁关系上来进行逐个破解。掌握了其法律关系上和法锁关系上的脉络,就比较容易地掌握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对于当事人的质押财产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重大问题也能一并破解。
二、法律关系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建立在收益质权保护主义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