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7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4-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7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4-2

法定与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法定与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指法律规范化的转让和意定自治性的转让。实际上,在约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过程中,有些是规范化、格式化的,有的不是规范化、格式化的。某种意义上说,将在约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一部分定义为“法定的”是违反逻辑推理的。而就其内涵而言,确实有法律约束部分和合同约束部分,对于它们进行再分类也许是有必要的。

一、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指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不成立、不存在,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确,或者发生了违反公共利益、乡规民约等情形,均以法律规定的转让办法处理相关事物。本条款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应当是属于法定的部分债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限制转让。正常情势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限制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定转让比较合理、安全、保险与严格,应该说比意定转让更科学一些。

1.原则: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原则,是物权保护主义条件下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确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导地位不变,始终如一地维护抵押权的权威性和法锁关系的连贯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更加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理论上,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上属于优先级物权,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甚至于比所有权的优先权更加高级。所谓物权保护主义,实指最高额抵押权保护主义。即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起,一直到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止,整个过程全部处于法定的保护状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无论部分债权转让多少次,也无论部分债权额度转让了多少,只要债权额度不等于或者不大于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就必然会被保留下来,不会与主债权一道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的根本作用,在于借助于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将现有债权和未来债权一同链接起来,并通过这样的特殊法锁关系来保障最高额抵押权不因债权的转让而中断、而消灭。尽管部分债权转让后的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已不复存在,但剩余的和将来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所有这些,都是物权保护主义的现实表现。也只有这样做,才能确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导地位不变,始终如一地维护抵押权的权威性和法锁关系的连贯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更加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可以实行“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而一般抵押权只能是“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这是由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决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有三大性质:一是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三是最高额抵押权有灵活性。

“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不但无害而且是有益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与效率是体现在债权实现的速率上的,债权实现的速率越快,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就越大、效率就越高。同理,债权的转让,也是既需要保留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与效率的,况且最高额抵押权是与优先受偿权的法锁联结为一体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仅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而且要为将来债权担保。如果在转让部分债权时,就将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将来债权的担保就无从谈起。

2.方法:部分债权转让时,保留最高额抵押权一直到具体实现时为止。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方法,就是“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即部分债权转让时,保留最高额抵押权一直到具体实现时为止。这是最好的一种转让方法。因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附着于最高额抵押权之上的,假如部分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其他部分的债权就失去抵押权的法锁链接,因而失去了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那样的话,其他的如将来的债权或者余下的债权,仅限于以普通债权的方式清偿,显然是得不偿失或者是不公平的。

其一,从最高额抵押权人自身权益着想,“贱卖”最高额抵押权等于是贱卖自己的权益。通常,附加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其财产价值高于不附加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的价值。比如,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1000万元,转让100万元后将最高额抵押权全部贱卖,其余的从而变成了普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的将来的900万元的债权价值,无论是转让也罢,不转让也罢,均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