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额度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权,如一般抵押权那样依主债权额度设立抵押权,只不过是分期分批行使和实现最高额抵押权而已。**型担保,指非依主债权额度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法锁直接由抵押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产生,不从普通法锁链接而成。
物权性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可处分的财产担保最高额抵押权。非物权性担保,指第三人以自己可处分的保证金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非物权性担保比较多见,是一般抵押权中所不及的。
反担保,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实现提供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中,反担保比较多见,是一般抵押权中所不及的。
二、最高额抵押的技术要点
最高额抵押权的技术要点如下。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度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的最高债权额度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发生的债权的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
与其说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不如说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技术要点。以上四个特征是确实存在的。不过,我们再往下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最高额抵押权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或者说相辅相成的一类抵押权,并非铁板一块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来源不同、设立方式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其是从一般抵押权脱胎换骨而进化来的,就像一个混血人种一样,总会或多或少保留了祖先的一些抵押权DNA基因。从形式到内容上,最高额抵押权不会与一般抵押权完全切割开来。本法第207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就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论其发生的债权,过去发生的、现在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等各种情形都会发生的。对于过去发生的、现在发生的债权,不一定要等到将来才提供担保,现在有条件担保的就肯定要选择现在担保的方式,何必一定要等到将来才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人也不会傻到这种地步。如果说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最高额债权提供担保”,这才是情有可原的,因为最高额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只能等到将来才能确定,其他时段里也不会马上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有的可以于一般债权或者一般抵押权法锁关系中升级产生,许多债权是过去的或者现在的债权,现在担保和将来担保也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优点
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特魅力和主要优点是:
1.最高额抵押权运用统筹法对于现实的和未来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等进行整体谋划,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眼光短浅和短期效应的缺点。
2.最高额抵押权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权登记,便可解决一揽子问题,省时、省力、省钱,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效率低下等缺点。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建立长期的稳固的合作关系,科学地开拓资金的融通渠道,灵活地运用还债的方式,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贸与经济的长期发展甚至于大力发展,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融资渠道狭窄、经济发展缓慢和难以长足发展的缺点;
4.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为现在和将来的债权提供连续性担保,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提供小额和大额担保,很适合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拟定动产或不动产集合抵押等特殊抵押形式之中,特别适用于循环往复性与连续性担保、大额担保、共同担保、企业担保、财团担保等特殊性担保。
5.最高额抵押权手段灵活,措施有力,可以从一般抵押权中升级为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一般债权中直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降格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一次性地保全、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保全、实现抵押权;可以一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也可以一对多、多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可以适时地调高担保债权,也可以适时地调低担保债权,还可以适时地中止担保物权关系。所有这些,很多时候是比一般抵押权更上一层楼,表现形式更加自由与灵活,所取得的业绩更加骄人。
6.最高额抵押权不仅可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