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0-2
最高额抵押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最高额抵押权,亦称累加最高限额抵押权、累加最高债权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关系所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设立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亦可由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延伸至连续抵押权或累加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可以连续地抵押、连续地产生法锁和解开部分法锁、连续地实现阶段性的特殊抵押权。
总体上,最高额抵押权是关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非特定的担保债权,仅预定为一个最高限额,每次出现的债权债务额度是可以上下调整的,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连续的特殊的抵押权,具有比一般抵押权更多优点的优势抵押权,尤其是在财团抵押中显示了非凡的作用。
最高额抵押权由特种抵押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一般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亦适合最高额抵押权的章法。一般抵押权法的甚至于普通物权法的“房地一致原则”等,亦适合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而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较多地受到制度物权法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高级抵押权,多数规则与禁忌、法定与约定、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有物权与无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单物权与复物权,以及单法锁与复法锁、单信托与复信托、单对世与复对世等等规则、规矩、章法,都是与一般抵押权一脉相承的,一般抵押权这种担保物权法有与制度物权法或普通物权法牵连的,最高额抵押权也会与制度物权法或普通物权法有牵连。一般抵押权法规定的抵押范围和不得抵押的范围,以及专地专用制度、公共利益优先制度、房地合一制度、主从合一制度、抵押权与债权合一制度、房随地走制度、地随房走制度、提倡抵押权全程登记制度、反担保制度、禁止流押制度、拟定动产抵押制度、乡村财产抵押制度、抵押权及于孳息制度、抵押权顺位制度、抵押权实现与除斥制度、抵押权废止制度、抵押权保全与抵押权消灭制度等等,所有这些一般抵押权的规范与调整制度,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会产生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出最高额抵押权的特色和不凡的效能。
宏观上,主要存续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乡镇村企业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法定浮动抵押(法院保全抵押)等特殊抵押形式之中,比较容易产生最高额抵押权。微观上,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贷关系场合的连续抵押权,是顺应商品经济蓬勃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抵押人的连续抵押行为和抵押权人的连续实现抵押权的行为,使得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于链接中更新、于更新中链接,可一直延续到最高额抵押权完全终结时为止。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于一般债权或者一般抵押权法锁关系中升级产生,也可以一步到位的直接产生。一般抵押权的担保原则、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程序、担保禁忌等担保制度,全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基本物权化方针是,仍然以意定的抵押权为主导地位,法定的抵押权是为补充力量。于一般抵押权规范化之上,突出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效用,体现出法锁绵延、权点明晰、功能强大、效用更大、统筹兼顾等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制度中竞放异彩。
最高额抵押权,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一般抵押权的特征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固有的特征。有的将一般抵押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有的概括为:(1)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的、移转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在内;(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有的概括为:(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笔者赞成以上专家关于抵押权特性的定义,提出以下新观点:(1)抵押权是物债权;(2)抵押权是利用权;(3)抵押权是信托权;(4)抵押权是反定限物权;(5)抵押权有特别处分权。这些一般抵押权的内涵,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应有的内涵。
2.主要类型
(1)从主体上看,最高额抵押权主要集中于财团抵押权、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乡镇村企业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等三大主体之中。
(2)从形式上看,最高额抵押权应包括物上抵押权、权利抵押权、财产抵押权等三大约定或者法定的形式。
(3)从保全上看,最高额抵押权应包括登记保全、价值保全、法院保全以及行使保全、实现保全、继续保全、连续保全等几种措施。
(4)从担保上看,最高额抵押权应包括典型担保与**型担保、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和反担保等几种类型。
典型担保,指依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