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7-2
抵押物孳息
一、基本概念
1.抵押物孳息
抵押物孳息,亦称抵押财产孳息、法院保全抵押权的孳息或法院判决抵押权的孳息,系指抵押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归抵押权人收取的规定。此项规定由法院保全抵押权法规范与控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的完全实现。
物权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抵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理解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比较。
第一,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条件及收取费用的处理。
抵押权的法锁效力及于抵押物孳息的必备条件是:(1)必须是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2)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法院和抵押权人无法保全抵押权。
收取孳息一般会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等。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具体办法是,孳息应当先充抵费用,余下的用于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二,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比较。
一是收取的难度。不动产孳息因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故相对容易收取一些;动产孳息因动产是可以移动的,故相对难收取一些。天然孳息因标的物是观察的,故相对容易收取一些;法定孳息因标的物是容易隐匿的,故相对难收取一些。
二是与普通物权人比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都是生产经营者,两种普通物权人都有可靠的甚至于长期的物权关系与信誉关系,他们收取天然孳息比抵押权人更加容易一些。抵押权人依托法院扣押抵押物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收取法定孳息可能更加容易一些。但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收取法定孳息,除了法院保全以外,他们自己可以亲自收取,这种方便的权利于抵押权人是不具有的。
三是与质权人、留置权人等其他担保物权人比较。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无需法院扣押的帮助,因为质权人、留置权人分别占有了质押物、留置物,并且有担保法锁的效力,能够跟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那样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甚至于有先取特权,尤其是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最大。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依靠法院扣押抵押物,实际上是通过间接的办法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虽然有法院作主,其工作效率不如质权人、留置权人。
第三,保全抵押权的一般法理。
抵押权是个松散的弱势的担保物权,如何始终如一地保全抵押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的完全实现,是个头等大事。既然法院扣押了抵押物,是因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抵押权人败诉,才得以限制了抵押人。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抵押权人和法院都要争分夺秒地一分一厘地保全抵押权,尤其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可能金额不多,但毕竟是保全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疏忽大意。
2.一般分析
法定的实现抵押权期间,盖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从而加大了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维权成本,导致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价值发生精神磨损。为了惩戒债务人拖延清偿债务的行为和保全抵押权,从人民法院扣押抵押财产之日起,依法消灭抵押人主体资格,确认抵押财产的所有孳息盖由归抵押权人收取。收取孳息的费用一应由孳息充抵。
抵押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增益。
天然孳息,指抵押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增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树木上结的果实、牲畜生产的幼仔或者食用鲜奶等,所有这些种养业的产出成品,应当作为抵押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抵押权人收取。
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确认的增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取得的利息,所有这些资本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作为抵押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抵押权人收取。
抵押债权法锁及于抵押物法定孳息,是由法院保全抵押权或者全保抵押权或者法院判决抵押权及其法锁关系决定的从给付理念。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抵押权和清偿债务的需要,并免除法院或者抵押权人的收取孳息的负担,并对于法院判决抵押权的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化运作。
法院判决抵押权(保全抵押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