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4-2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一、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即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的特别规定。一般而论,无处分权人不得抵押、处分他人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是侵占他人并获取不当得利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来源不明的财产任何时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一条铁律。
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有不得索取、不得作为的零物权性质成分和法定要求。如果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主体和客体是明确的,则作为可以索取和可以作为的“有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否则,则作为不得抵押的“零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
立法专家指示,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权利主体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属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主要是缘于这种零物权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众所周知,抵押财产的权利,有两**定要件,一是必须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二是抵押人必须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其中第二项,要求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必须明晰,其他当事人对此无争议,才有资格抵押和处分其财产。这种法律要件,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普遍性法则。简单地说,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明晰的,并且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的,才具备财产抵押的“有物权”条件,否则,就成为不具备财产抵押的“零物权”的相反条件。
特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是最普遍、最简便的一票否决权或定向否决权。通常,我们首先是了解人与物的关系是什么:问: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答:不是我的。判定:这个东西不是某人或某单位的,既无所有权或信托所有权,也无特定的使用权或特定的信托使用权,统统没有处分权,百分之百肯定了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统统是零物权的对象。
“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的说法,只不过是对于个体行为的危害性而言的。如果将许多的个体行为的危害性累加起来,那么,就像核裂变之冲击波一般的迸发出巨大的爆炸力与破坏力,对于当代物权制度和经济社会的破坏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考量,至于“权利主体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属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并不是说它没有能量,而只不过是指其属于最普遍性的现象,反映了零物权的一般性规律而已。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属于一般级别零物权,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无需由法律来逐一甄别、鉴定。它是属于自然型、基础型零物权,只需要对照其本来面目来对号入座、定分止争就行了。
剖析本条款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不得抵押的范围”,从实质上看是多种类、多规格零物权的集合体。集合体中,既有特殊性的零物权,也有一般性的零物权;既有最高级零物权,也有高级的、次高级的和特定的零物权。其中,高级的零物权占大多数,最高级的和次高级的、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占少数,标志着整体的物权化法锁是立体的、多层面的、有界别的、可分类控制的。
划分各层次、各界别的零物权,是依据抵押财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控制难度与维度、执法机制与可行性等因素来决定的。但是,实际操作规程上,却是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开始的。物权化法锁的套路千头万绪,归根结底是从确认物权开始的。确认物权的主体客体对象,确认上下左右的物权关系,确认财产抵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确认事实行为与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各种正面、侧面的确认行为,是基础之中的基础条件、关键中的关键环节。抵押财产再怎么重要,零物权再怎么高级,只能是说明其重要、高级的程度,但不能漠视实际操作规程和基础条件,不能放弃基础工作,不能跳过关键环节。
特定的零物权关系,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就是其他不得抵押范围的零物权是独立型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没甚关系;然而,自然型、基础型的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却建立了零物权的的纽带关系,是既独立又合作的零物权关系,或者干脆说是广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义零物权关系。
界定财产的来源与去向,财产的权属对象等基础工作,贯穿于各种零物权的机制之中,成为必备的工具,于财产抵押权设立之前、之中和之后,对于各种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