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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一、基本概念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亦称法定的财产抵押的零物权范围,指法定的不得抵押的不动产、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六大范围所示。与本法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即法定的抵押的有物权范围的规定正好相反,一示正、一示负,两个条款是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中心内容,对于全部的抵押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等起着提纲挈领的指示作用。

法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实行零物权的“一票否决权”,进行强制性、断然性执法措施,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零物权范围,担保物权法援引了制度物权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与特殊保护制度,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财产特殊保护制度,农用土地与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制度,司法保护与救济制度等等,所有这些,保持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有机联系,保障了各个物权法系的严整性、统一性与规范化。本法除了明确规定的5大范围的零物权以外,还附加了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很有可能要从制度物权法里面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确认和物权保护的相对性原则,表示“抵押范围”框定了“有物权”的一面,“不得抵押范围”框定了“零物权”的一面,便形成完整的担保物权规范,形成鲜明的对照,有规矩可以成方圆。

抵押范围,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抵押范围,指法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合格、抵押可靠和抵押人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不得抵押范围,是与抵押范围正好相反的事物的概念。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禁止抵押范围,指法定的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不合格、抵押不可靠和抵押人不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无效性的重要标志。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抵押范围与抵押范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零物权与有物权两者之间根本性质的区别。

1.有物权

有物权,即当事人法定享有的一定的物权。譬如,(1)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财产支配权、管领权、优先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所有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2)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用益物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3)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锁债权和反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及完全受偿权等权益,就是担保物权人“有物权”的的权能与权益;(4)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权,是对于自己的担保财产的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物权请求权、清偿债务权等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性权利等权益,就是担保人或第三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

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以外,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就是“共同的有物权”。本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七大类“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有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有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有物权”。

“有物权”标志着当事人享有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的权利,预示着可以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将抵押权作到功德圆满。可以根据同一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有物权”的存在价值,这是设立抵押权的首要的步骤。也可以根据矛盾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零物权”存在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本法第180条规定的7大类“抵押财产范围”,初始化条件是有物权,但也不是绝对的、一劳永逸的“有物权”,如本法第177条规定了除权的4大类型: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等,是可以由有物权转化或者变质为零物权的。

2.零物权

与“有物权”相反的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客观存在着“共同的零物权”。如本条款所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六大类的“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零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零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零物权”。

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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