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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5-2(2 / 3)

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为母体。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线铺设类设施等非母体类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统统称之子体,抵押权设定时,形成“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不动产大集合、大联合抵押的类型”,其集合抵押的热岛效应的存续是法定的、必须的、必然的,并且是对称性的。但是,其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却是不对称性的。

(1)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对称性

对称性,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其抵押物数量是大致相等的,不会太多也不会太少。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反之亦然。

又如以建筑物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那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母体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体系也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因为建筑物离不开土地,有什么样的建筑物就有什么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体上两大体系的集合抵押或转让是对称性的。

(2)双母子体系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的非对称性

第一指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不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展开的,倒是以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标的展开的。这一结局有些意外。是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是不同的。他们的私人权利,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单独买卖和集合买卖都可以,城市中土地的抵押、转让价值比建筑物的抵押、转让价值高得多的比比皆是。

中国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之所以产生顾此失彼的不对称性,是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单独买卖土地是国家专有的权利,民事主体难以染指。抵押期间原先红红火火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在抵押权实现时屈居二位,原先被法律冷落的建筑物一下子猛窜到第一位,成为抵押权实现时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第二指不仅仅表现在两个母体抵押财产之间反差强烈,而且在两个子体体系之间同样是反差强烈。同样是“1+1”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同样是“1+N”式的集合抵押或转让,建筑物母子体系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母子体系。

第三指不仅仅表现在两个母子体系抵押财产之间反差强烈,而且在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市场之间反差强烈:一边是房地产市场拍卖土地时炙手可热,“地王”在不断地涌现,每平方米土地拍卖的天价高达好几万元的不断出现;另一方面,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时,建筑物的变价远远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

3.目前的不动产抵押制度是否隐藏着隐忧

通过以上推导,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或者秘密。

首先来说,不动产集合抵押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妥当,既可以盘活企业经济,又可以盘活房地产商品经济;相反地,既救济不活企业经济,又救济不活房地产商品经济。

其次来说,不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形式的三大不对称性,可能存在三大隐忧:

第一隐忧,是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母体抵押反客为主。即颠倒了主从物、主从物权的功能作用,抵押目的与抵押实际形成反差,对于传统的“纯不动产所有权”型担保物权的法理进行了挑战;

第二隐忧,是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母子体系抵押反客为主。即颠倒了主从物体系、主从物权体系的功能作用,抵押目的与抵押实际形成反差,对于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法理进行了更加**裸的挑战;

第三隐忧,是不动产集合抵押所导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阳光化?是否与红红火火的土地拍卖市场合拍?是否能够保证宝贵的土地国有资产免受白白地大量流失?如果这里面有漏洞,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或者行政手段来加以弥补?

各地政府形成了“土地财政主义”倾向,并蜕化为“土地财政依赖症”、“土地财产综合症”的痼疾弊端,加上土地抵押、转让制度也不是很完善的缘故,很容易产生以下不良倾向:

一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资企业过度优惠和过度容忍,贱价抵押、出卖、出租和“白送”土地的屡见不鲜,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二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没有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集合计价,于企业关闭、停业、合并、转产、破产和股份制时,特别是在管理层认购企业产权、股权时自卖自买,贱价抵押、出卖、出租和“白送”土地的屡见不鲜,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三是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动产抵押过程中,没有执行集合抵押与转让制度,只抵押厂房等建筑物,没有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集合转让,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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