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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2-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2-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已经形成了一项专项财产担保制度,它的横空出世及其规范化、制度化,将为整个抵押关系法和担保物权体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指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通行无阻的一种特定的抵押担保制度,其特征是横跨两**系、横跨民法与商法两大内容,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几乎到了炉火纯青地步担保制度。有的专家学者将此项抵押制度解释为“浮动抵押制度”,本文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在此保留意见。

一、拟定与动产集合抵押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法定的抵押制度,因应动产的流动性、离散性和容易毁损灭失性等特征,着重拟定特定的抵押人、抵押物并实施捆绑式集合抵押,从专控抵押人、抵押物入手,以实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可靠性、实效性,将相对困难的抵押方式变成相对容易的抵押方式,从而收到既有固定性又有灵活性的优先、完全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

1.拟定

拟定,就是对于动产集合抵押范围于抵押合同中进行虚拟式确定,或者是对于现有与将有的抵押财产、现有与将有的债权确定变化后的再确定,特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之前是虚拟的,在此之后是完全确定的。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

一是动产集合抵押范围是虚拟式确定。

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若干项动产抵押物被合同确定下来后,并不如不动产抵押物那样的密切关注,集合抵押人仍然可以照常生产加工,可以于抵押期届满之前处分抵押财产。

若干项动产抵押物不断地生产加工,不断地出售买卖,并不断地按期以价金向抵押人还债。抵押人的生产加工和抵押权人的收取债款两不误。这么说来,动产集合抵押范围只是相同类别的概念,不是专门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编号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因此说有虚拟的成分在里面。抵押财产不断地发生新旧交替的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被指定某一日期某一编号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是动产集合抵押权也在虚拟中确定。

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若干项动产抵押物被合同确定下来后,抵押权人并不急于立即行使抵押权,而是放权于、让利于动产抵押人。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处分抵押的动产是广义的,不限于出售转让抵押的财产。如抵押人可以将虚拟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的生产加工,也可以出卖抵押的财产谋利或还债,抵押权人在此期间无追及的权利,仅仅只能就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后确定真正的“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

三是“现实的”和“将有的”抵押范围也在虚拟中确定。

动产集合抵押遵循着“确定—虚拟—最终确定”一条否定之否定的法则,动产集合抵押物也遵循着“现实的—虚拟的—最终现实的”一条否定之否定的法则。

当事人签订动产集合抵押合同时,已经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若干项抵押物确定下来,甲乙丙丁ABCD已经明确了。但是,抵押权人不能马上控制所确定下来的抵押物,任由抵押人自由支配与处分,于是确定了的抵押物,很快变成了虚拟的抵押物。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被最终确定为“抵押物”。

“现实的”和“将有的”抵押范围,这里有主观判断和客观认知之分。一切存在的就是现实的,一切不存在的就是不现实的。将有的,也不是必然有的,是大概上有,但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有。如抵押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看到那里的生产红红火火,“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物是现实存在的。接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断地发生变化,不断地转移与转让,结果是“现实的”不存在了,至少是难以维系了,此时由“现实的”变成了“将有的”,甚至于乌有的。可以说,这整个抵押过程被虚拟化了,连“现实的”和“将有的”抵押范围全部虚拟化了。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被最终确定为“抵押物”,才从虚拟化中走向“现实”。

从确定到虚拟,再从虚拟到最后确定,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这是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由此可见,动产集合抵押依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需要抵押权关系人格外谨慎。不过,如果是商业银行充当动产集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风险相对小一些,可以通过银行的往来账户中扣减债务额度。

2.动产集合抵押

动产集合抵押,就是类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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