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
动产抵押范围概述
一、动产抵押范围
动产抵押范围,指以物权法第180条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其比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更加宽广的动产抵押范围。其中,第4项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项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都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新增加的担保范围。学术界认为,增加这些规定,可以大大拓宽抵押财产范围,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企业经济,意义非常重大。
对于动产抵押范围的判别方法,应当有以下几点选择性的余地:(1)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禁止流通、禁止抵押与转让的财产;(2)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应当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3)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才能抵押与处分的财产;(4)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能够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不动产一并抵押;(5)所抵押的动产是否可以抵押,当法无明文规定怎么办?
物权法第184条列举了6种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6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种规定,与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是严重相对的,里面有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一时半会儿也讲不清楚。立法者的意思是,所有能够抵押的财产一律不予禁止。现实情况是,对于各种不动产基本上有明文规定;对于动产而言,估计有数百万种,根本就无法一一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与不动产抵押不同性质的抵押范围。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有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客体和主体才能够格动产抵押;二是一般不需要将一种财产连同另外的财产一同抵押,动产财产与动产权利是一致性的权利;三是抵押简单化,但抵押权利人的控制权相对薄弱一些。因为动产是动的,容易流失、消灭、毁损,并且其交换价值容易随着商品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故债权人对于动产作为财产抵押多少有些不放心,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法可以缓解以上矛盾,遂成为动产抵押权的宠儿与幸运儿。四是动产抵押受制度物权法即行政经济法禁止与限制的对象少很多,亦即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比不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明显提高,但也考验抵押权人智慧与能力,提防某些抵押财产名不副实。
本条款列举了三项动产抵押范围,它们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上项目有些是新的规定。
如担保法第34条第2、第4项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相对较窄小,后来的物权法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担保对象,不需要作太多的解释。动产抵押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本条款只限于代表性的品种。按照一般的理解,凡是抵押当事人认为可以抵押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生产设备:全称是生产、工作设备。生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的机床、刨床、钻床、电气、物理化学实验、仪器仪表、装卸机械及纺织机、缝纫机等各行业的专业设备,农业用途的拖拉机、收割机、抽水机、脱粒机、渔船等设备。工作设备,包括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传真机、影碟机、办公台桌等办公设备。
(2)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成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用于冶炼加工的矿石,用于发电的原煤、原油和原铀,用于制造焦炭的原煤,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饲料的粮食等均属于原料;用于建筑房屋的水泥、沙石、砖瓦、钢筋、铝合金,用于制作家俱的木料等均属于材料。
(3)半成品:指尚未生产加工完毕的粗端产品。如工件铸造出来后未经过车床、铣床、钻床等加工的毛坯产品,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
(4)产品:指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一般指合格产品。譬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配电、仪表、仪器、车床、空压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大米、玉米、面粉、粉条等生活用品。
笔者将以上抵押形式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说,将以上诸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更有意思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发生蝴蝶效应,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动产的权威效应,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应:让强者更强,让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此项可以这样推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担保法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项规定,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