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0-2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是与“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相对的真命题,是在了解其性质特征基础上,对于具体内容、具体问题的逐个解析。对于性质与表现、内容与形式的综合分析,会得出更加完满的分析结果出来。
担保物权消灭的最本质特征,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成也消灭”,是担保物权理想成功、债权清偿的消灭。“败也消灭”,是担保物权有瘕疵、有弃权或者是不成功的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是指担保物权已然的消灭,一般是指担保物权关系、担保财产信托关系、担保债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等连锁性、整体性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就是本条款列举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的情形四大类型的情形,也不排除还存在其他的情形,但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复杂多样的,本文仅按照本条款所列举的情形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可以从逻辑学、法理学等各个方面来说明。
从逻辑学上分析,不难看出,主债权法锁上链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法锁上链接于主债权。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包含与反包含的法锁上的逻辑关系及因果关系。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逻辑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甚至于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当然,这种包含与反包含的逻辑关系,应当说是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的。其前提条件,是主债权全部消灭,才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因为,主债权部分消灭,只能导致担保物权的部分消灭;只有主债权全部消灭,才能导致担保物权的全部消灭。换言之,主债权法锁上全部链接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法锁也跟着全部解除;主债权法锁上部分链接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法锁也跟着部分解除。
从法理学上分析,不难看出,担保物权具有从动性、从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主债权具有主导性、主动性、根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两者相加,具有互动性、协调性、贯彻性等共同特征。主债权的法锁与担保物权的法锁联结以后,牵一发而动全钧。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法锁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
所谓“主债权消灭”,这里指的是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如保证人的定金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促使主债权完全实现,也可以直接导致“主债权消灭”。不过,保证这种形式,既可以于担保合同中、也可以于主债权合同中确定。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理清偿完债务,“主债权消灭”也导致代理的担保物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是一种二律背反消灭情形:对于债权人而言,努力地设立和努力地消灭担保物权,既是动机也是目的。
普通债权债务法锁是单纯的法锁,那种效果是很一般化的。债权人为了加固法锁,就将这条锁链延长到担保物权法锁上来,形成双保险法锁机制。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纯粹是一种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杠杆、一种障眼法。真正的目的,也许叫做暗渡陈仓,是冲着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债权而来的,却做出对物的价值感兴趣的样子。等到时机一到,就使出担保物权的法器,往往是非常凑效的。
所谓“担保物权实现”,是指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型“担保物权实现”。指抵押期限或者质押期限、留置期限一到,债务人老老实实地全面清偿债务,或者用金钱来全面清偿、将担保物要回来约定折价。债权债务全面清偿完毕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了,完成使命了,因此“担保物权消灭”了。另一种是被动型“担保物权实现”。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担保人商约却达不成协议,债权人委托中介方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所有担保财产处理完毕,也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得到完全清偿,均标志着“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与“主债权实现”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相比,还有些不同的地方。“主债权实现”须等到主债权“全面实现”,才能达到消灭担保物权的客观效果;“担保物权实现”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不一定必须要担保债权“全面实现”,如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留置物处理或者拍卖、变卖完毕为止,也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得到完全清偿,均标志着“担保物权实现”和“导致担保物权消灭”。即使是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如果担保合同到期了,也就迫使权利人按时行使担保物权,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