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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0-2(2 / 3)

权溯及效力作后盾。

第二,担保物权是连环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肯定能够由此焕发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担保债权法锁存在,可以对内对外继续链接或者变相链接,即使是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仍然可以利用这条法律锁链继续链接或者变相链接,从物保、人保、权利保等担保过程中追溯和保持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三,担保物权也可以是物上代位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有条件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因为是保险式、连环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因债务人、担保人或者非本物权关系圈子里的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可以由其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来代替,目的是为了消除消极的或者不利因素,想方设法维护现有的正常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

第四,担保物权也可以是持续优先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能够优先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担保物权是受法律优先保护的特种物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强力的排他性物权和强力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人控制标的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担保物,而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无论担保财产是否毁损、灭失,也无论是否被征收等意外情势发生,这种优先受偿权和特定的债权法锁,可以溯及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也可以溯及到与标的物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担保物权也可以是扩展法锁式的特种物权,故能够统筹兼顾地发挥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物权人为了更加保险和为了更好地合作起见,往往是基本担保财产范围之内另外添加一些担保范围,这对于双方的当事人都有利可图,于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积极地购买担保物的财产保险,并将财产保险一同担保。于是乎,财产保险也被扩展式的担保债权法锁一同链接起来,并形成担保物权溯及权。因他方(非本担保物权关系人)原因导致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征收而消灭的,赔偿金、补偿金也成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准担保财产,债权人同样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应当指出,债权人取得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只能是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取得的赔偿金转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但不能取得赔偿金,反而要按照本物权法第215和第234条的规定,赔偿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三、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表现形态和存续状态上划分,包括了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

1.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是指物完好无损状态下,一旦担保物权成立,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担保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之效力不变。这种状态下,尽管担保期限未满,债权人仍然可以特别处分权、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因为发生以上的“正常”情形,也属于担保范围之内。

譬如,房屋所有权人就其房屋设定抵押后,复将房屋让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届期未获得清偿时,债权人即可追溯及抵押物房屋并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或者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以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此例证,适用于变卖抵押物的情形,同样地适用于租赁抵押物的情形,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不变。

2.非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是指于担保期间,因民事侵权行为、公事征收行为或者自然灾害现象,导致担保之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状态下,债权人仍然以支配其物的交换价值为的权利仍然不变,通过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这种状态下,尽管担保期限未满,债权人仍然可以特别处分权、保全权、追及权、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来保全担保权利。因为发生以上的“非正常”情形,也属于担保范围之内,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种特权,就是物上代位权,就是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

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是属于非正常状态的溯及效力。

担保之物毁损,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蚀损,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应当予以保值的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担保之物灭失,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完全蚀损或不知所措,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应当予以恢复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担保之物被征收,物的所有权被强制性地剥夺,可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完全蚀损或完全归于零,依担保范围的溯及力,也应当予以恢复原值和保值的替代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正常状态下的溯及效力,一般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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