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9-2
担保物权主体与反担保法锁关系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的主体,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适格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民事主体,主要由担保物权关系法和担保债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形成担保物权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已经成为债权人。
这是确认担保物权主体的第一步。考量普通债权人以至担保债权人,首先是要考量因果关系。无缘无故地充当担保物权主体、设立担保物权是违法的,甚至于是违背习惯法、道德法的。担保物权主体不适格,就会侵占和破坏他人的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设立担保物权产生了合意。
民事活动中,一律禁止强买强卖,一律禁止违反债务人意愿设立担保物权,只有司法部门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强制设立担保物权,扣押并处分其犯罪所得的脏款脏物。例外的情形,是设立留置权带有半强制性色彩,但主债权合同中仍然不乏合意的成分。
第三,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这指一般流通领域的当事人与当事物才能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指一般流通领域的当事人与当事物设立担保物权的可靠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破产法对于担保物权的主体和反担保物权的主体有限制性规定,恶意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不得设立担保物权或者反担保物权。
第四,反担保物权的主体可以比照担保物权的主体条件成立。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于规范担保物权的主体,对于反担保物权的主体不再罗列条款规定之。现行的规定,大体上准用担保物权的主体的办法。
第五,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比照担保法锁关系成立。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于规范担保法锁关系,对于反担保法锁关系不再罗列条款规定之。现行的规定,大体上准用担保法锁关系的主体的办法。
反担保法锁关系更加复杂,需要仔细研究与认真的解读。其中,担保法锁关系与反担保法锁关系有很多空白点,需要认真反思。
二、担保物权的主体
担保物权的主体,即担保物权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一式、复合式担保物权主体两种主要形式。
一、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权利、义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简单的、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其中,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人、债物权人、利用权人、信托权人、反定限物权人、特别处分权人,也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人、完全受偿权人。
其中,义务主体及其义务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义务人、债物权义务人、利用权义务人、信托权义务人、反定限物权义务人、特别处分权义务人,也是抵押权义务人、质押权义务人、留置权义务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义务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义务人、完全受偿权义务人。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主体形式,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是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主要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因为没有第三者插足,能够在债权、债务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亲密的、简单的、干净利落的担保物权关系。故其可靠性、可操作性,一般比复合式担保物权主体组合方式更优。
二、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一正一副两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复杂的、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事务主体上简称为“1+2+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权利、义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事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的一切担保权利,第三人的代理债务和关于债务人的一切反担保权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其中,复合式担保物权的物权主体如下:
担保物权的优先级债权人是正债权人,对于副债权人即代理债务人、第三人所能够行使的一切权利,如以上所述的“1+1”模式的各种权利,不因“第三者插足”而衰减、灭失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样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及其他一切担保物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次级债权人是副债权人即反担保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