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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7-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7-2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其法锁关系、反担保的法锁关系的解析,是当代创新的物权法理学说和本质概念,能够反映出担保法锁关系和一般法锁关系的一般规律性,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工具。

担保法锁关系法是担保物权法中最本质、最有魅力的表现。这种法锁关系是从普通法锁关系中升级而成的,即使是担保物权消灭了,清理余下债务的使命,可以变更为普通法锁关系,或者变更为其他的担保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务为止。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担保法锁关系很少论述,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担保法锁关系法是担保物权法之纲,可以纲举目张。这一点我们必须认识清楚。

一、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指担保物权所适合的主体以及客体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及其所对应的《担保法》和司法解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全部受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所统制的适用范围。

无论哪种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主体,也无论哪种担保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最本质的表现和最有效的手段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法锁关系是包含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两个法制文明建设方面的,将法定的担保物权和意定的担保物权完美地统筹安排,从而收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法锁效果。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

1.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按揭、典当等依法成立的担保方式。以上担保方式,可以概括为人保、物保、权利保、反担保等方式。

3.另类担保方式是反担保、人保。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帮助的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人保,也是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帮助的担保,不提供物的担保,仅提供保证金、定金、违约金之类的金钱担保,一般是在物保中作为辅助性担保存在。在权利保中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形成竞合担保,但仍然是作为辅助性担保存在。人保是否成立反担保,应由法锁关系当事人约定。

4.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条件、方式来建立和执行各自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以保证交换价值和债权人优先偿权、完全受偿权为中心,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标的物管理、保值及兑现管理、权利交接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充足的条件。

二、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

1.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按揭、典当等依法成立的担保方式中形成的清偿债权债务的本质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担保法锁或者反担保法锁来逐步推进、逐步完成的,故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本质关系。

法锁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产物,商品经济社会到处充斥着债权债务关系与经济纠纷。因此,立法机关出台了各式各样的债务关系法,用于规范与约束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如法律锁链一般地套在债务人的脖子上失去行动自由。债务人欲实现行动自由,必须通过清偿债务的办法除去法律锁链。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样地需要法锁的工具来破除债务关系的密码,需要按部就班地解除法锁关系,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锁关系体制中,担保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强于一般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其中担保法锁关系里面,留置权强于质权,质权强于抵押权,并且最高额抵押权强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质押权强于一般质押权。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等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锁关系和一般法锁关系都有存在的地方。然而,两者之间的法锁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般法锁关系中存在的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等约束方式是主要方式,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时,债务人或准债务人(被合同约定将要给付出者)不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押权利)、留置物的担保,是金钱挂帅类的一般法锁关系。

担保法锁关系中存在的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等约束方式是非主要方式,不能单独运用,只能是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辅助工具,与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押权利)、留置物在担保合同中一并担保,是金钱与物质或者权利一并担保的加强型法锁关系。

担保法锁关系中还存在反担保法锁关系。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认为是“三角债担保法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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