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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

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一、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1.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特征之一,是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形式主义定限物权之上产生的债权人反定限物权。

各种担保物权中存在形式主义定限物权,但不是主流物权。真正的主流的本质的物权,是债权保护主义的反定限物权。其中,留置权之反定限物权最优,质权之反定限物权中优,抵押权之反定限物权最优,从担保物权设立的初期、中期直到后期,不断地加强对所有权的控制范围和限制力度,直到行使优先受偿权和清偿债权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止。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不在乎对于他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在乎对于他人财产的逐步加强的控制权、反定限权以及行使优先受偿权和清偿债权,直到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止。

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的核心内容和表现形式是:(1)剔除“所有权保护主义”,建设“债权保护主义”法制基础;(2)剔除“物权关系中心论”,建设“法锁关系中心论”法律机制;(3)剔除“物权交易中心论”,建设“债权交易中心论”运行机制;(4)剔除“常规交易中心论”,建设“非常规交易中心论”反定限物权平台;(5)不特别注重对特定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着力于以担保法锁关系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和物上代位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控制与变现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所有权或者价款所有权,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上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优先受偿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特定性质的融资;(6)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取所长、各得其所,各自依照义务范围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7)担保物权法之反定限物权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之定限物权的效力;(8)担保物权法之反定限物权是保险物权,担保物权法之定限物权是危险物权;(9)担保物权法之反定限物权是愈来愈强势直至完胜的特殊物权,担保物权法之定限物权是愈来愈弱势直至溃败的没落物权;(10)反限制的机制、范围、程度、成分、质量、效果非常突出,总体上强于限制的机制、范围、程度、成分、质量、效果。

主流的、普遍性的、专门性的债权保护主义的反定限物权,构成了很有特色的定限物权关系,成就了担保物权的一大内容和突出的特征。担保物权关键条款和一般原则的规定中,全部采用“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优先受偿”如何如何的统一规定,不是定限物权,而是反定限物权,即是高位物权人债权人对于低位物权人债务人发生的形式主义定限物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反定限物权。

宏观上,担保物权是横跨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而设立的双料物权。有法学家称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跟用益物权一样的性质。然而,担保物权是从债务关系法里跳槽到物权关系法里面来的新成员,本质上依然存在反叛的成分。如反定限物权应当是其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2.担保物权的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反定限物权,指债权对于所有权的反定限物权。受物权关系法或者债务关系法调整的反定限物权人的权利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当遭到形式主义定限物权人的过度限制、自己的财产遭到毁损,或者权利的价值、交换价值遭到贬值性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济,或者自行依法行使反定限的权利。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存在大量的形式主义定限物权,需要以法锁的理论和办法来调整形式主义定限物权和反定限物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的含义在于:(1)反定限物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即债权人,反抗的是下位物权人即所有权人。(2)自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法定占有部分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物权人事实占有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统治权、监控权和限制权。(3)反定限物权应当优于一般的物权请求权。(4)反定限物权主要针对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5)反定限物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统一的要件,缺一不可。(6)反定限物权主要存在于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体系之中,以债权人反制债务人的定限特权为主要特征。(7)以普通物权法而论,债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可看作是“定限物权”;以担保物权法而论,因为债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建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大本营,颠覆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理论基础,并不看重普通物权法中的“四大权能”,而是在担保物权的整个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反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直到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止,这样看来是“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唱主角

1.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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