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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与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成就,就是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担保物权从设立至实现是一个过程控制的系统,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围绕担保物与担保权互有信托责任。

一、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利互惠或者各取所长的双重利用权。债权人放贷收益得利与债务人借贷融资得利,是同时进行的趋利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用担保财产进行物权活动,双方都有利用权。

地役权人的土地利用权是单方面的的利用权。而担保物权之利用权,就是双方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抵押权应当是物债权,法定抵押权除外。因为抵押权是普遍性的物的利用权和债的利用权,物权法不得不下功夫认真对待。

债务人利用自己的标的物来抵押,会得到融资的好处,会解决燃眉之急,这不是抵押利用权是什么?抵押权人当然也是抵押利用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抵押与抵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质权、留置权,有法学家说是抵押权的变种。抵押权一般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留置权是可以占有抵押物。当抵押权不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强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当抵押权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弱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换言之,质押人与质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质押与质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留置人与留置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留置与留置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的成立,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利用权人双方存在担保法锁关系,并且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

所谓担保物权法,就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法。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就不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或者是普通物权法的利用权了。如果不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2.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就造成了普通物权法之共有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债权人爱的是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以反定限物权为据点的控制权、优先受偿权见长。债务人爱的是债权人的交换条件,以担保财产来缓解还债的压力。

3.利用权人双方都有限制他人物债权或者债物权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

债权人利用担保物权法的限制方式,对所有权人财产权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由弱到强的控制。如果债权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物权地位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4.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

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其拿出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目的在于缓解一下还债的时间和压力。

5.债权人是主动积极的利用权,债务人是被动应对的利用权。

债权人为了尽早地实现债权,会主动积极地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设立担保物权,行使对担保财产的利用权处处表现为很主动、很积极。债务人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拿自己的财产来担保,是勉强而被动的设立担保财产的利用权。

6.担保利用权的主要对象不一定是标的物本身,而是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

债权人设立担保利用物,并不一定企图占有标的物,主要是利用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是想在一定时候将标的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实在不行了就干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7.担保利用权的法律杠杆是债权保护主义,并对于所有权保护主义发生冲击。

最敢于向“所有权中心论”和“所有权保护主义”发起冲击的,莫过于担保利用权了,连普通物权法之地役权自叹弗如。担保利用权就敢想敢干,对于所有权的控制如套紧圈套一样越套越紧。担保利用权成功之路的秘诀,就在于巧妙地运用了“债权保护主义”这把尚方宝剑和法律杠杆,省时省力多了,成功率也提高了。

二、担保物权之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信托权,即为担保物权之信托性质之复合型物权。包括权利信托、财产信托、交换价值信托、直接信托、间接信托等各种法锁信托在内,均透视出“担保物权等于信托物权”的内蕴来。债权人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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