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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8-1(2 / 3)

现形式之一。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滥用土地的行为,可以指不按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并且导致永久性损害。如果供役地是耕地,导致耕地无法复耕,或者虽能复耕,但是复耕支付的费用超过双方订立地役权合同时使土地升值的价值。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是最广泛、最严格的通用除权法。这些特别法的威慑力、爆发力、感染力、执行力远远强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其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物权法的想象力。其不仅仅限于地役权的整个点、线、面的严格控制,而且是对于天上、空间、地表、地上、地下、河流的全方位立体化严格控制;不仅仅是对于土地环境污染的严格控制,而且还包括大气、河流、水流污染的严格控制,而且包括整个区域的人、物、生物、动物整个生态环境污染的严格控制。任何时候,污染与反污染的斗争是长期存在的,是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无条件地禁止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方式来直接解除地役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违法责任,触犯刑法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供役地是建设用地,施工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如特殊安静区(疗养院、高级别墅区等)昼间超过50分贝、夜间超过40分贝;居住、文教机关区昼间超过55分贝、夜间超过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超过60分贝、夜间超过50分贝;工业区昼间超过65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超过70分贝、夜间超过55分贝等,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工作、学习、休息、睡眠有妨碍,或者对于身体有损害。

供役地权利人及其他权利人,可依相关法律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制止施工单位或者工厂的噪声污染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些噪声超标的工厂企业,权利人可以向政府提请迁出居民区,促使其土地使用权与地役权一同消灭。

第二,专门除权法

1.专门除权法

专门除权法,是指当除权具备条件时,其表现为专门性、个别性、有偿使用确定性的事实条件,可以采取磋商的办法、延迟的办法来解除地役权,这种方法对于专门的当事人主体和客体比较适用。本条款第(二)项“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规定,即属于专门除权法。

利用供役地的情形,大体上以无偿使用占大多数,有偿使用毕竟属于少数。地役权成立和行使的原则,还基本上适用于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千编一律地提倡也不禁止有偿使用的地役权。

有偿使用供役地,是需役地权利与供役地权利之间的补偿方式,但不是土地贸易方式,却是一个法律要件。关键在于,要求当事人支付合理费用、制定合理期限。

有偿使用供役地,是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达成的以经济补偿为条件的土地利用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知会与催告方法与期限等。其除权方式也有些特别,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可以终止地役权。这种做法,当属于应急型法律救济要件,有利于供役地权利人以强硬态度及时地消除妨害、排除危险。

譬如,农村田野地役权其中的取水权或抽水权,于干旱季节发生的用水矛盾,表现为地役权人过度利用取水权,将供役地的蓄水几乎抽干、用光了,结果是导致供役地权利人无水可用了。出现这种情形,供役地权利人既损失了水资源,又得不到合同约定的按时、足额补偿,权利人便可以启用专门除权法,以消除妨害和减少损失。

2.农村田野地役权专门除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权方面,供水与用水的矛盾很大,专门除权法比较集中于取水、引水、用水、提水、抽水、灌溉等耕地、园地、牧草地、农用地地役权之中。耕地中的灌溉水田、水浇地、菜地等地役权,园地中的果园地地役权,牧草地的改良地地役权,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的地役权,均有可能产生专门除权法的事实条件。地役权与供役地权衡平方面确实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认真探索,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生成条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门除权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单位的区别很大。专门除权法比较集中于经营性、非公益性单位的地役权之中。商服用地中的商业用地、餐馆旅馆业用地等地役权,工矿仓储用地中的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等地役权,因工商企业的功利性、趋利性催化成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专门除权法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

城市住宅用地中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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