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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3-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3-1

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适格问题

一、导论

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适格问题,指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基本点。

第一,从正面讲,依据物权法第163条的专项规定,对于凡是违背现存地役权意愿的,推导出“不适格”。

物权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总结此条款的中心思想,概括出:(1)法律保护已有地役权关系,维持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法律关系。(2)地役权人、用益物权人有自己独立的排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不法干涉与侵害。(3)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规定,不限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对象,地役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其独立的排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排除第三者的不法干涉与侵害。(4)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适格问题,主要由地役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不能混淆法律关系和物权化方针,如由第三者插足,假装不动产相邻关系,假装地役权关系,利用他人的土地谋取巨大利益,同样地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物权主体上来分析,“不适格”者主要有以下的对象。

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是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最大威胁。在普通物权法系,土地所有权人是高级物权人,有权在特定情势下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地役权等他项物权与定限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所有权中心论”等物权化方针,并且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使得土地所有权人鹤立鸡群,权倾四方。如果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加以限制,就会变成一匹野马,桀骜不驯。

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可以据此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干涉与妨害。物权法第163条专门点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名,就是说明了这种物权人是第一个“不适格”者的怀疑对象。

二是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实质上,地方政府是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土地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集政权与物权于一体的集大成者。如此这种人破坏用益物权关系、地役权关系,那简直是摧枯拉朽式的大破坏,而且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的难度很大,因为自古以来“民告官”是世上最困难的一件事情。农民组织机构,即通说上的“集体组织”,通说上认为占全国八成以上土地是集体的,故他们也兼行政权与土地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于一体,同样地呼风唤雨,颐指气使,对于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构成威胁。倘若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搞大同盟,那么,一同摧毁用益物权关系、地役权关系就势如破竹。

三是相邻关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这种人也以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自居,似乎可以“名正言顺”地侵害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的第三者。其他的第三者,有的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有的是其他的当事人。其他的第三者之所以能够插足,主要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人,亦即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这些信托所有权人的帮助,合谋侵害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物权客体上来分析,“不适格”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所利用或所觊觎的土地不是用于供役地、需役地的土地,是用于谋取商业利益、进而破坏他人地役权关系的土地。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专地专用物权政策,故属于“不适格”者。

二是所利用或所觊觎的土地与侵权人没有土地权属关系。地役权是建立在不动产相邻的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之中的,不动产相邻的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与地役权没有土地权属关系,故属于“不适格”者。

三是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等,与地役权没有关系。有的地役权必须利用土地,有的地役权必须利用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等,错误的利用也是属于“不适格”者。

四是其他的不动产之“不适格”者。如引水与排水的不动产是不能颠倒的,铺设管线错误也是不行的。

第二,从侧面讲,依据物权法第163条的专项规定,凡是符合法定条件和现实条件的,推导出“适格”。

(1)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了的;(2)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主物权或者从物权合同已经届满未能续签的;(3)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违约而被取消合同的;(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5)用益物权、地役权依法被取蒂的;(6)用益物权、地役权因各种原因消灭的;(7)其他“适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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