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1-1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权化取向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物权化取向,就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一定的客观条件及其依据的现实反映,以专项条款来专门规定农村地役权和地役权义务的主体和客体,并将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的地役权权利与义务作为统一的地役权制度来规范,以便于形成稳定的连续的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
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合理最成功的土地制度之一,为解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土地、水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法国民法典第649条明确规定:“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以公共利益、市镇行政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为目的。”坚定不移地大力支持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这种物权化取向,对于土地公有制的中国物权法,更是责无旁贷。
第一,集体行使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与个人行使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均成为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可持续性主体。
地役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经济学意义,在于调整土地生产能力与生产关系的杠杆作用。就是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各地农村无论是否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无论是否实行三级所有的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的经济制度,保持已有的传统的地役权制度,使其传承性、恒久性得以延续至关重要。一些代表公共利益、大众利益、长远利益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役权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手段,确保地役权的设立、延期制度顺利实施。供役地人不能以“承包期限到期了”为由,抵制继续使用已经设立了的地役权项目,更不能以各种借口来毁损地役权建设项目。
以红旗渠为例,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引水、汲水、提水、饮水、蓄水、排水、发电、通行、景观等综合功能的地役权建设项目,是巨大型跨省、跨县、跨乡镇、跨村组的综合型地役权建设项目。尽管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建设项目,但地役权的存续时间应当以红旗渠的自然寿命相当。这条总长1525。6公里的红旗渠,是全县14个乡镇410个行政村约57万人的命根子,直接价值数百亿元。如果人为地毁掉这项工程,不仅仅是破坏数十万人的地役权民事纠纷问题,更大程度上是重大经济犯罪事实。
〖历史资料:红旗渠〗
红旗渠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林州人民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从太行山腰修建的引漳入林工程。被世人称之为“人工天河”,在国际上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
红旗渠工程于1960年2月动工,至1969年7月支渠配套工程全面完成,历时十年余。它以浊漳河为源,在山西省境内的平顺县石城镇侯壁断下设坝截流,将漳河水引入林州。在极其艰难的施工条件下,林州人民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重重困难,奋战于太行山悬崖绝壁之上,险滩峡谷之中,逢山凿洞,遇沟架桥,削平了1250座山头,架设151座渡槽,开凿211个隧洞,修建各种建筑物12408座,挖砌土石达2225万立方米。如把这些土石垒筑成高2米,宽3米的墙,可纵贯祖国南北,把广州与哈尔滨连接起来。
红旗渠总干渠长70。6公里,渠底宽8米,渠墙高4。3米,纵坡为1/8000,设计加大流量23秒立方米。
总干渠从分水岭分为三条干渠,第一干渠向西南,经姚村镇、城郊乡到合涧镇与英雄渠汇合,长39。7公里,渠底宽6。5米,渠墙高3。5米,纵坡1/5000,设计加大流量14秒立方米,灌溉面积35。2万亩;第二干渠向东南,经姚村镇、河顺镇到横水镇马店村,全长47。6公里,渠底宽3。5米,渠墙高2。5米,纵坡1/2000,设计加大流量7。7秒立方米。灌溉面积11。6万亩;第三干渠向东到东岗乡东芦寨村,全长10。9公里,渠底宽2。5米,渠墙高2。2米,纵坡1/3000,设计加大流量3。3秒立方米,灌溉面积4。6万亩。
红旗渠灌区共有干渠、分干渠10条,总长304。1公里;支渠51条,总长524。1公里;斗渠290条,总长697。3公里;农渠4281条,总长2488公里;沿渠兴建小型一、二类水库48座,塘堰346座,共有兴利库容2381万立方米,各种建筑物12408座,其中凿通隧洞211个,总长53。7公里,架渡槽151个,总长12。5公里,还建了水电站和提水站。已成为“引、蓄、提、灌、排、电、景”成龙配套的大型体系。
红旗渠工程总投工5611万个,共完成土石砌方2225万立方米。总投资1250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625万元,占37%,社队投资7878万元,占63%。
红旗渠的建成,彻底改善了林州人民靠天等雨的恶劣生存环境,解决了56。7万人和37万头家畜吃水问题,54万亩耕地得到灌溉,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