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和航渡权同属此类;放牧权,指在他人草场和土地上牧畜、饮畜之权;引水权,指引水、汲水、排水、饮畜权等地役权。其他地役权,采伐林木权等权利。
2.近代时期西方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是将地役权列为财产权的,不仅将毗邻准共有关系的地役权名列其中,而且将相邻共有关系的地役权也名列其中。从第637条至第710条,对于各种地役权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法定的役权”概念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以公共利益、市镇行政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为目的。”(第649条)其他条款规定了“非表现的役权”和“表现的役权”、“持续的役权”和“间断的役权”、“积极的役权”和“消极的役权”、“城市役权”和“乡村役权”等等,这些分类精细而科学。
西方国家的田野地役权制度,应当是最好最成功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的矛盾激化,而田野地役权制度起改良作用。
(二)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1.古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中国长达5000年的文明史,同时伴随着频繁的朝代更迭、内外战争、农民起义和各种兵燹的考验。但是,土地权属的主流依然是王有制或者国有制为主导地位形式。《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代表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地产权与地役权、人役权关系。
秦始皇主持颁布的“车同轨,书同文”制度,不仅仅将全国的文字统一字体形式,而且是在全国以行政法令形式于七大诸侯国之间普遍推行“通行地役权”,首次以标准化、超大型规模形式来保证实施。
魏国王命西门豹为邺令,负责全国的水利工程事业,惩治贪官污吏,消除封建迷信的治水活动。其中最有名的是都江堰的治水工程,一直持续了三千年之久。这是见诸于文献资料的超大型“治水地役权”或者“排水地役权”。
2.近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中国历来是个重刑律、轻民律的国家,故在民事立法方面逊色于西方国家。直到清朝末期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才开始有了新的起色。该法典草案模仿德国民法国的编制,规定了物权法编的内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也相当完备。其中第1016条特别规定了“水源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泉水”等规定。该《草案》第1条即明确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对于现在及今后的地役权制度建设,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紧随《大清民律草案》其后的,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也独树一帜。土地均平制和地役权共有制,是其反对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一面旗帜,对于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产生了深刻影响,甚至于对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革命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3.现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物权法编的内容,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跟《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差不多。其中比较合理的成分,应当是地役权方面的内容。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六部法律和法案。与《中华民国民法》针锋相对的是,要坚决反对和铲除官僚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明显地执行苏联的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与水利的国有”(第12条),思想境界很高。关于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地役权制度,规定了“一切水利、江河、湖沼、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第10条)
3.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新制度的创立
1947年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10月10日由****中央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基本内容有:“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村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
中国**以100万军队以劣质装备战胜国民党800万优质装备的军队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其中土地改革是最大秘密武器之一。
4.新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新制度的创立
新中国成立后,借着土地改革的东风,开创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新局面,人民公社地役权制度是扁平化的,较少发生地役权关系的矛盾。
以1980年9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为界线,农村土地使用权单干制开始了,相邻、毗邻的单位、个人地役权纠纷案呈几何级递减趋势。尤其是在引水、取水、蓄水和用水、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