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物权人主体,负有特殊的使命,如国防建设、教育扶持、央企投资、扶贫救济等等全局性支出由中央财政支出。
法理上中央政府也是应当如省级以下政府一样对待的。不过在土地财政收入方面,中央政府已经作出了巨大的的让利,如土地出让金一项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是3:7,这是前所未有的大放权、大让利。
再者,中央政府投资公路、桥梁、港口、机场超大型地役权项目,基本上是全资、为地方建设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再向中央政府施压似乎不妥。故暂时不作为“特种权利主体”来研究对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9条
相关名词: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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