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
以需役地区分的地役权
需役地条件下的地役权,因条件反射的作用,萌发出不同的地役权生态环境和成长机制。这也叫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权。
一、宏观区划的地役权
宏观区划的地役权,就是指城市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和乡村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两大类别,依行政区域与地役权功能的不同而成线性规划排列。
古典物权法的重点在于乡村的地役权,这跟当代物权法的重点在于城市的地役权有很大的差异。城市的地役权本身是个宏观类型的地役权,通行、引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类型的地役权星罗棋布,遍布全市的每个角落和千家万户,出于分工协作的缘故,多种行业的企业自然而然地成了地役权的第三者,有效地化解了地役权设立上的矛盾。
解读地役权,不能将不同土地所有制的地役权混为一谈,也不能将不同土地区域的地役权混为一谈。只有认真比较才能鉴别,只有认真鉴别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1.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亦称泛地役权、基本上是无限期的地役权,指在城市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集约化、节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其显著特点,一是双向地役权和多方位网络化、定型化、常态化、长久化相互利用土地、建筑物占绝大多数,很多地役权一直持续数十年甚至于数百年以上。二是基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泛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和集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的诸多特征。
城市的地役权,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优先权等级为第一级。由于乡村地役权走向式微与没落,城市地役权愈加朝气蓬勃。毫无疑问,物权立法和物权知法的重点始终在于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密切相关,显示出不同凡响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因为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尽管地役权是辅助性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权利的配角。
城市的地役权,也可以与需役地的建筑物一起形成“房地合一”的复合式地役权。
依据古典地役权学说解读,城市的地役权除了需役地以外,还有建筑物的役权。譬如:
甲.城市的积极地役权
(1)支柱役权。利用邻舍支柱支持房舍的役权。
(2)搭梁役权。架设栋梁或其他建筑材料于需役土地之上的役权。
(3)空间伸出役权。即突出建筑物得伸展于他人土地的役权。
(4)采光役权。供役地人得就邻墙或墙上设窗采光的役权。
(5)通水役权。供役地人得使其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源流经他人房屋或供役地和引导他人的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流,经过自己房屋和供役地的权利。
(6)污水役权。需役地义务人得按自然流向排污水经供役地之地的受限制的物权。
(7)管道铺设权。需役地人在邻舍或邻地之上铺设管道、管线的役权。
(8)引烟役权。需役地人可用邻地烟囱引烟或经邻地排烟的役权。
乙.城市的消极地役权
(1)限制建筑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不得妨碍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2)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和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3)通行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道路宜于相邻需役地权利人或者车辆通过的物权关系。或者供役地列为需役地让相邻需役地权利人建设道路、桥梁通过的物权关系。
城市的地役权,本质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含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建筑物役权在内的四大类役权。
2.乡村的地役权
乡村的地役权,又称田野地役权、基本上有限期的地役权,除了住宅、建筑物周围的地役权以外,就是农用土地的地役权。指在乡村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多数为临时性地役权,少数为长期性地役权,固定性地役权更是少见。基于乡村土地所有权村组共有制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与消极地役权并存、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
乡村的地役权,即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较私有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为优,但不及人民公社集体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这是因为合作化、集体化水平不及人民公社时期程度高,土地的碎片化、分割化和单干化程度决定了会加深土地合理利用上的矛盾,增加了地役权的难度。
古典民法对于乡村即田野地役权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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