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给地役权人以物权政策支持,尽量不增加设立地役权的难度和地役权人的负担。地役权公益化、福利化、供役地人泛容允化程度很高,是最为理想的地役权模式。
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可以较好地协调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地役权关系,克服其他所有制条件下难以克服的困难,快刀斩乱麻,举一反三,大幅度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合理利用效率。尤其是在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化的大规模建设中,充分显示出供役地公共性、公益性和需役地容易性、经济性等多快好省的优越性。
2.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
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代表作是农村承包土地地役权即农用地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与需役地所在地的地役权,较多地受国家的土地利用制度的导引,克服小土地私有制“各自为政”的固有的弊端,多数用地的矛盾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从地役权的设立申请到成立、行使和长期行使,主要依赖协议的办法来取得与行使,地役权优先照顾程度规定少于、逊色于全民所有制。
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较私有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为优,也能够较好地协调集体和其他人的地役权关系,克服私人所有制条件下难以克服的困难与问题,提高土地的合理利用效率和工作效率。
3.私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
私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与需役地所在地的地役权,较少受国家的土地利用制度的导引。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催化下,尽管于民法上作出了一些地役权关系的调整,仍然基本上对于供役地人有利、对于需役地人不利,主要在于地役权人仍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不小的代价。不过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只有“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包括类似于集体所有制在内)之“两分法”,决定了地役权公益化、福利化、供役地人泛容允化程度的大小和实行难度的大小。
私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优先权为第三级土地利用权。显而易见,其土地的合理利用效率和工作效率,以及土地利用的福利化水平等指标,肯定不如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这是因为,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又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与机遇,可以消极地对待地役权人,将积极的地役权演变为消极的地役权。
4.所有制与地役权的关联程度
为什么要把地役权与土地所有制扯在一起呢?这样分析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外界人士也许不知情。在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几股意见,一种意见是建议将所有制从物权法彻底清除出去。因为讲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本份,讲所有制是累赘,一讲所有制就乱套了。另一种意见是应当开口闭口讲所有制。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讲集体所有就不行。再有一种意见认为,讲所有权、所有制都要语言准确,适可而止。
(1)所有制与地役权确实有很大关系
如果论及所有制与地役权的关联程度,确实有很大关系。一来,决定地役权顺利实现、合理负担、合理延续、合理流转,取决于良好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一切物权矛盾的总根源。历史一再证明并且将会继续证明,不同体制的土地所有制,其法理基础和实践方法有很大的差异。二来,学习外国的物权法与地役权,需要在认真鉴别、祛除糟粕、取其精华、洋为中用基础上,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理论体系。
譬如,农村土地承包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下的地役权,跟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相比,土地利用的公共性、公益性、共有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地役权的物权化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能够更加顺利地推广地役权制度。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地役权是相对从严的土地利用权制度,那么中国的地役权制度应当是相对宽松的土地利用权制度。再说,西方国家的地役权,重点放在乡村(田园)地役权上面,与后工业社会的城市化地役权有些不太适应。总之,西方国家有的好东西中国应当有,西方国家没有的好东西中国也应当有。如果学习西方国家地役权的办法是照猫画虎,则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2)一级地役权义务制度与特级地役权义务制度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仅是土地公有制成为根本**。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需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桥梁和电信、市政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投资掌控。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来建设公共的、公益的设施,很难与“利用私人的土地”划等号。西方国家“利用他人的土地”,是利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用益权人无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设立无偿的地役权的。
中国所谓“利用他人的土地”,是指利用权人利用用益权人所占有、使用的土地。由此可见,谈论地役权及其分类,不得不谈论土地所有制。否则地役权的物权关系就不能厘清,影响到相邻关系的和谐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物权关系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