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7-1
宅基地用益权
一、宅基地用益权
1.基本定义
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土著身份权、集体共有权、基本居住权取得的村民家庭私有建设用地之占有、使用的既定权利,但又可以视之为农民集体组织共有权利的一种变态形式,或许是共私兼顾型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建设用地一个最大的品种,同样包括宅基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利用权、不动产共有权和专有权、被征收受补偿权、可传承权、可赠与等一系列相关的权利,并且是无限期或者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用益权制度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其通用工具。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人上述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中心思想。
第一,宅基地是归农民集体共有的一般分配给个人无限期的土地。
宅基地原本为私有财产,经过土地改革和农民集体化的整合,变为农民集体共有的财产。新分配的宅基地,更是从农民集体组织的荒地、自留地、自留山和空闲的宅基地等土地中取得的。
农民历来是集群、集村落而居,村上人口是持续增长、生生不息的,而宅基地需求量是不断增长、供应缺口不断加大的。法律上将私有财产整合为集体共有财产,将个体的排他权整合为集体的排他权,将宅基地的个别使用可以调整为共同使用,可以达到节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集约用地、爱惜用地、专地专用、和睦相处等立法目的,符合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趋势与基本要求。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泛指集体和个人之两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权法把“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一章,与上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了。这样容易误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从土地管理的门类上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另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将全部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型,其中编号253是农村宅基地,编号254是空闲宅基地,均属于第二大类型“建设用地”。
由于宅基地既可以统、又可以分的功能,故宅基地使用权人,泛指集体和个人之两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前一种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建造的住宅,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私人的,目前基本上是私人的。后一种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建造的住宅,全部是私人的。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享用型土地用益权。
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这几类农村土地,是新中国最早实施的一批福利社会主义的土地,是由上世纪50年代人民公社化时确立并实施至今的无偿使用型土地。自从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以来,农村的承包地也成为无偿使用型土地。至此,全国农村的全部土地均成为享用型福利社会主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无收益权和处分权。比较之下,宅基地使用权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低一个物权档次,属于享用型“用益权”。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限制流转程度最高的一类建设用地定限物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地方存在多占宅基地现象,造成土地浪费和侵权现象,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作为一种福利型即基本无偿使用型建设用地,属于限制流转程度最高的一类建设用地,现阶段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基地制”、专地专用制、限量审批供给制,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和私自转让。特定情势下的宅基地互换、房屋出租、正常情况的继承、受遗赠,以及因国家征收后或者因自然灾害毁损后的重新分配等流转办法,是受严格限制的有限类型的流转办法。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一直是农民家庭私有类土地使用权,但现行的法律认定为“也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历来不像是土地所有权人,也不像收益租赁权人即土地出租权人。只不过是,宅基地之大多数是从集体式空闲地或者其他类型土地中分配转化为家庭建设用地得来、在特定情势下(如国家征收土地时)是可以调剂余缺的。自留地、自留山是从原人民公社集体之耕地、园地和荒地中分配得来用于家庭菜地、园地的。这种共私兼顾型土地使用权,私有成分浓厚而共有成分淡薄。跟城市物业小区共私兼顾型土地使用权相比,有土地来源上、是否无偿使用土地的差别和共有面积比例有大小之分等方面的差别。
二、关于用益权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