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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2-1

申请续期制度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法律意义

申请续期制度,全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是旧通用续期制度中可保留的一项通用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在吐故纳新基础上扬弃并用的制度,即指合理的非住宅类申请续期制度。但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面,政府与大型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合同约定中突破了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法定的期限,应当视为“准申请续期的约定”,法律并无禁止的规定。

至于申请续期和是否批准、是否重新签订合同、是否续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是否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则由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示范文本中由双方约定。这种办法符合物权法第149条所作出的通用续期制度之类的规定。

应当说明的是,所谓申请续期制度,这里专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关于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问题,目前仍然法无明文规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政策法规中都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申请续期之类的规定,是否永久性使用权或者是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这些都不得而知。

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法律意义如下。

第一,坚持不懈地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宪法规定的精神而设立,应当坚决守护根本**的底线不动摇。

第二,坚持不懈地执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和配套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文明社会和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永久性的一项法律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十分重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是从属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项辅助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利益关系。土地所有权人随意弃权是不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人无原则无限制性地享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也是不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现实条件和法制条件而设立,应当坚决守护土地财产制度的底线不动摇。

第三,尊重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和物权规则的制度。

土地如未遭受破坏,可以使用几十亿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设期限肯定是不符合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甚至于可以取得所有权人更大的经济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自然条件和法制条件而设立。

在立法目的和物权化方针政策上,非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与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以及与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差别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二、申请续期制度的相关事项

1.申请续期制度的法律衔接

大体上,与物权法保持一致性的规定可继续执行,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一些旧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住宅类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过于笼统,与后来贯彻执行的物权法的规定有些区别。请参见辞语《物权法实施前后通用续期制度》。其解决的途径是,按照立法法的法的效力规定规定进行统筹兼顾,合理解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这是较早的笼统的申请续期制度。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并同日执行的法令。

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这样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照物权法的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已经不适用于住宅类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意思是仍然有待重新研究与斟酌。

上述两法规定没有区分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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