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9-1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一、基本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化全程化管理的一个后续步骤,是各种建设用地统一规划调度、分类处理的有效措施,也是积极探索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益尝试。其包括自动续期制度和申请续期制度两大类别,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辅助工具。全国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其中心,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两个基本点。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是物权法新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障广大业主和居民的居住权,使得有恒产者有恒心、安居乐业和物权社会的稳定奠定了法制基础。
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统一实行自动续期制度;一类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申请续期,但没有被批准续期的除外。其他的情形,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强制性规定,逐渐淡出旧法律法规的视野,并以新法律法规代替之。至于“约定的续期办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自动续期制度,是物权法最新创立的不动产双重保护与恒定制度,旨在针对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性作出的特别规定。这是物权法的一大亮点之一,为广大业主所赞同与佩服。是大力支持广大业主安居乐业、完全利国利民的特别物权保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申请续期制度,是旧通用续期制度中可保留的一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即指合理的非住宅类申请续期制度。但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面,政府与大型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合同约定中突破了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法定的期限,应当视为“准申请续期的约定”,法律并无禁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考虑到妥当地保护私人业主长远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妥当地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讲风度而不失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讲身份而不忘适度的放权让利。建设用地使用期限高达40年~70年不等,确实需要高瞻远瞩又胆大心细,脚踏实地又运筹帷幄。未来漫长岁月中,确实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些因素可能波动性相当大,也许对于现行的续期制度多少有些冲击,但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将会是长期不变的战略方针。
为了稳妥起见,物权法对于某些未来的不确定**项,暂行不作硬性规定,以防不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以后,是否需要向国家续交土地出让金,这是一个敏感的课题,需要慎重斟酌。但是,未来中国几十年后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呢?谁也想不到,谁也说不准。物权法没有匆忙或者草率地规定“续交土地出让金”,是有远见卓识的。
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新出台的特殊制度,舍弃了以往立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恒产”保护机制加大了份量,给不动产权利人吃了定心丸。“自动续期”制度的设立符合中国国情,设计合理,大大激发了海内外人士投资置业的积极性,可促进房地产支柱产业持续稳定增长,并可带动相关行业的跟进增长。因此“自动续期”制度是于国于民双方有利的新型物权化不动产保护制度。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也舍弃了以往立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国家完全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归属也允许按照约定处理,同样具有积极、稳妥的长远意义和连锁效应。
二、一般理解
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条款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既有明确规定了的,也有留有余地的。
1.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统一实行自动续期制度。但本法对于自动续期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规定。
2.明确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种规定也有一定的弹性。
就目前的法律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原土地使用人可以在使用期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不能续期。但本法对于申请续期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规定。
3.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当事人故意不申请续期的,或者未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