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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1-1

建筑物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建筑物所有权,全称为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别称为房屋所有权,是全部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系列中最为核心的物权之一。因其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实为不动产复合型物权。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建设用地的珍贵性、土地使用的耐久性、无与伦比的升值属性,与建筑物的实用性、紧缺性、耐久性、经济性、财产安全性等一系列优异特征的综合经济指标,促使建筑物所有权成为最具实用性、最有物权价值份量的物权之一。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不动产关系法、不动产登记法和建设用地与建筑规划法统一规范与调整,但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物权的变更需遵守房地一致的原则。这里仍然是所有制关系法决定了所有权关系法。

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是可生产、流通、交换、分配、享用、消费的建筑物所有权,分为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两大类型。至于继承式、赠与式、交换式和租赁式、借用式、享用式、抵押式等类型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从以上两大类型中派生出来的流通式、交换式、分配式、消费式建筑物所有权。

2.建筑物

建筑物,指用砖块、水泥、石灰、沙砾或钢筋混凝土和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建筑而成的、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的不动产固定物,如房屋、厂房、商铺、写字楼、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不动产。

构建物,指用砖块、水泥、石灰、沙砾或钢筋混凝土和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建筑而成的、与人们生产生活间接相关的不动产固定物,如水塔、烟囱、锅炉房、篮球场、防空洞、军事设施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一般而论,构建物可以当作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代名词。

房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解释为: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

附属设施,指与主体建筑物及构建物配套工程的设施。如房子的配套工程有院墙、道路、管线、车库、电梯、楼道、防空洞、篮球场、文体室等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一般分类

1.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1)民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又称自设式建筑物所有权,指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是自己设计建设,自己设立并享有建筑物所有权,并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权。

本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定,就是属于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土地上形成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出让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划拨土地上形成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划拨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自己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所有权”。

(2)国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是常见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统称为“国家制度信托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也分为“国家制度信托的出让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和“国家制度信托的划拨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国家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兼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这种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表上是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一模一样的,而本质上是不同的。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而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因为建设用地是国家的,建筑物所有权也是国家的,并且因为他们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故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的建筑物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并且物权架构是“国家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兼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

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制度化定型化信托所有权,是律定的信托所有权,即依据物权关系发展规律确定的信托所有权。这种信托所有权不一定需要合同约定,也不一定需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需要依据物权关系的发展规律来确定。一般的信托所有权,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行使。

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中存在的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物权主体属相与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属相是一样的。与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结合起来时,重心落在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上。

2.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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