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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8-1(2 / 3)

用地。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2)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3)餐馆旅馆业用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用地;旅行社、运动休闲设施、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工矿仓储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指工业、采矿、仓储用地。

包括:(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企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生产用地。(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3.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休憩地。

包括:(1)公用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2)瞻仰景观休闲地。指名胜古迹、革命遗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包括:(1)机关团体用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2)教育用地。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院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用地。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4)文体用地。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药检验、血库等用地。(6)慈善用地。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5.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基地(有独立院落包括院落)。

包括:(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城镇居民以普通住宅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3)农村住宅用地。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4)空闲宅基地。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以及其他的空闲用地。

6.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通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他相应附属设施。

包括:(1)铁路用地。指铁路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垫、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2)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垫、道沟及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4)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包括靠水位以下部分。(5)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的管道及其相应的附属建筑物用地。(6)街巷用地。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

7.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用地。

包括:(1)水库水面。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用地。(2)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场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8.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墓地等用地。

包括:(1)军事设施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2)使领馆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3)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4)监狱场用地。指监狱、看守所、劳改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5)墓葬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以上8类建设用地含32种建设用地,约占3大总类的33。33%,15大中类的53。33%,占168个小类的19。05%。建设用地的实用价值、经济用途是其他各类土地的用途所不能比拟的。

以上所列举的全部的建设用地,包括划拨用地和非划拨用地在内。根据物权法第137条“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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