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条件很多,从土地管理法的各个章节中随处可见。基本的限制条件就是如本条第二至第三款所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有偿出让方式与土地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本质上实为“出租”,下同)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让建设用地的方式,而购买商品房的二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受让建设用地不一定采取这种方式,但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的权利与义务转嫁给了二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有偿出让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即使是有偿出让甚至于高价出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专控类特种物权,不是每个人可以随意取得的特种物权。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质或者资格条件,需要通过一定的土地用途等项审批程序和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的法定程序以及支付足额的价金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公开竞价形式
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公开形式和公开竞价形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是房地产市场较为活跃的一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苗头、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近30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公开竞价形式出让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加强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理顺市场秩序与物权关系、发展房地产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污盗窃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和物权保护作用。
有偿使用、公开竞价、公开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中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根本要求,符合中国土地资源稀缺的国情与民情,符合商品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基本原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物权价值规则,符合宪法的大政方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权化大方向,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特种使用权,本身具有很高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故采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用土地使用权不同特色的物权化方针,国根据以上情况会不断缩小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的对象与范围,同时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对象与范围,并同时扩大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对象与范围。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公开竞价。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上规定,是将“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作为首选条件对待的,只有在上述两种公开竞价形式不能成功时才选择“采取协议的方式”,这其实也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或者法定的优化选择方式。
2.建设用地类型的分类
200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并加以详细的说明。通知与表格中将全国所有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部类,共15个中类、168个小类。其中“建设用地”共有18种、32类。
本条款所示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是有偿转让的土地。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另外,“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生产用地及其尾矿堆放地;“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商业用地: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另外,所谓“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另外还有一些,见下面的排列。
(3)旅游、娱乐用地:对应于“餐饮旅馆业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用地;旅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照像、理发、洗浴;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其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用地和加油站、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