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2-1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一、基本要领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亦称之为“准土地流转方式”、“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主流方式和补充形式。因为其客体是“四荒地”,其取得途径不同于耕地、草地和林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故需要依据专门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来实行,而其土地流转方式“准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担保法、担保物权法、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对于“四荒地”的抵押生效、登记生效等有指导作用。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农村与农用土地上是很少见的流转方式,故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主流方式和补充形式。与主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身份不同。通常,对农民组织共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组织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这是由农民组织内部的身份权、土地共有权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不宜于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不一定由农民组织内部的身份权、土地共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民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均可取得这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对象不同。通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已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农民组织共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组织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或者称之为“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是对不宜于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或者称之为“生地”,土地统计学上称之为“空闲地”、“未利用地”。在农村人口稠密的地方往往开垦为林地,其他农村地区或者可以利用为林地和耕地、草地。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同。通常,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采取分配方式无偿取得,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一般方式流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言之,“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从头到尾完全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承包人有流转的自主权,比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自主权扩大了许多,并且受政策物权法干预的限制性条件少了许多。同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却比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了许多。
二、关于其他流转方式
1.准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此可见,所谓“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就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办法执行,就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承包地“准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就是“准用”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本乡镇、村、组内部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承包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对本村、组以外的权利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进行,取得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流转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在以上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基础上,再采取互换、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抵押或者其他转让方式进行的,均称之为土地流转。
2.特殊的土地流转方式
承包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除了可以依法互换、转包、出租、入股之一般流转办法以外,还可以抵押、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流转,其特殊流转的自由程度大于一般流转的自由程度。
讲“四荒地”的流转是“特殊流转的方式”,其表现有以下几种动态:
一是取得方式特殊。(1)农村集体成员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取得,是通过人人有份、平均分配等无偿方式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土地的总面积一般是远远大于“四荒地”的总面积,是主要的承包地类型;新开垦的“四荒地”,一般是在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平均分配和承包完毕后余下的“空闲地”或者“闲置地”,当面积过小不够人人有份、平均分配时,就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来进行确定,承包者也就是通过有偿使用的办法取得的,由少数竞争者竞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