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1-1
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一、概述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一般为比较抽象的规定,或者是容易过时的规定。某些部门法的专门规定,相对地具体一些。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经历了萌芽、上升、发展、调整等几个阶段,经历了由不统一、不完善到初步统一、初步完善的过程。
整个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是由两大体系构成的。
第一大体系是由特别法和普通法这一类法律体系构成的,什么大政策、大制度、大原则、大主意、大办法等,是由这一类法律体系来规定的。由于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经常处于动态平衡过程中,现行的规定亦不够完善,而法律又不能随时随地的修改,故法律不如即时的政策或者部门法那么灵活自如。
第二大体系是由部门法、政策法或者条例、条令之类的行政法规这一类政策体系构成的,什么具体政策、具体制度、具体原则、具体主意、具体办法或者临时办法等,是由这一类政策体系来规定的。诚然,行政法规不等于行政法。行政法是立法机关作出的行政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一个法阶;行政法规是行政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低于行政法一个法阶。全国****会立法机关与***立法机构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其发出的法的指令效力也是不相同的。
在全部的法律与法规体系中,可能是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最不稳定的。由于立法目的、科学态度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立法机关和立法机构有时候会争夺立法资源。第一大体系的座标在于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第二大体系的座标在于政策的具体性与机动性,这就为两大体系的优势互补,特别是为部门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施展了拳脚。
以1991年为界,有关中央部、委、办、局现存有效的专门法有10余部。其中,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较为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二、相关规定
以下抽一些比较敏感的内容介绍:
1.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的政策
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五项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学家讲到:他们在2004年的时候做过一个调查,征地虽然给农民的补偿费不是很高,但是真正到了农民手里是多少呢?最高的只有30%,最低只有5%,平均值只有17%。……其余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呢?所以,《物权法》起草的时候,他写上现在第42条的内容。这件事情本来很正常,物权消灭当然是物权法的内容嘛,有的人说这是《行政法》的内容,要去掉她。由此可见,物权法第42条的内容确实是来之不易。
笔者查阅***白皮书《2003~2004中国经济形势与展望》,里面特别提到:现在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跟征地有关。征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很尖锐的矛盾。1987~2001年全国征用耕地2400万亩,因为征地有3400万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口号是“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现在国家每征1亩地,铁路、公路给农民的补偿是5000~8000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万~3万元,发达地区是3万~5万元,而且这些钱不是直接补偿给农民本人,征地款到村里后如何分配又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的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有了小幅度的提高。不过,法学家所调研的和***所披露的问题,依然困扰官方、学者和民间。至于“专款专用”,应当深入调研,并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才会更好操作一些。
除了“土地财政”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外,官商勾结导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某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官员,自己是国土资源的督察人员,竟然带头执法犯法,犯下了许多大案要案,个个令人发指!官商勾结和贪污受贿并助纣为虐,首先受害的和受害最普遍或者最严重的是广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由此可见,所谓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是孤立的政策与法律要件。
2.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
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