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8-1
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基本要领
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亦称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政策,是用益物权人补偿权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征收农民的承包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济建设,终止了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且对于他们全家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长期的不利的影响。基于保护农民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征收人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拆借、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论是土地共有权人还是用益物权人,承包地被征收的,反正可以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享受安排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是个大政策大原则,对于被征收征用人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动态平衡,符合赎买法的技术要领,符合一般均衡原理与系统工程原理,符合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面的根本利益。从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到121条、132条,从所有权的规范与调整到用益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实行统一的不动产与动产征收征用制度。其中,最典型和人数最多的补偿权人,第一是农村中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人,第二是城市中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这项补偿制度,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铲除滋生**的土壤,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补偿权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好维护好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特别是要带头执行好维护好承包地征收及其补偿制度,不得执法犯法、仗势欺人、侮辱群众、欺上瞒下、为非作歹、暗渡陈仓,不得假借公共利益为名为房地产开发商征地而合谋取得不正当私利,不得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吃里爬外、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不得专为土地财政、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承包工程而牺牲农民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得贪污、挪用、拆借、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国家公职人员带头违反承包地征收及其补偿制度应当罪加一等,决不姑息养奸。
土地是赖以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土地(用经济的观点看,水也属于它)乃是最先以食物及现成生产手段供给人类,其存在并不依赖于人力的帮助,但它却是人类劳动的总对象。”土地为人类生存和生产提供了最根本的物质条件,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时,首先必须“脚踏实地”,而且,土地也是财富的源泉,有一句格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当然,这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是万能的,而没有土地是万万不能的。
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不是单一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而是一整套物权政策。从大政方针上到具体细节上,已经形成一套物权法律体系。
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物权平衡的重要政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于是就打破了原有权利的平衡状态,需要由新的平衡来填补物权的失重状态。物权法有保护私有财产的一整套法律规定,用于抵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不法侵害。宪法也有原则性、率领性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非经合法的理由和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权。
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的或者集体成员使用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赎买法来置换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通过对农民合理的、足额的、不延迟的经济补偿办法,不光是土地公有制通行的做法,连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也是广泛同一的做法。
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最大规模、最大对象、最大的调整类型的仍然是承包地的各种补偿政策。就是说,所谓的征收补偿政策、所谓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最大规模、最大程度地向农村承包地集中。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条件下,在城市里征收单位与个人占有的土地一般没有统一的补偿政策,只有征收农村承包地才是最明确、最统一的征收补偿政策。国家之土地补偿政策,最大限度地向农民阶级和承包地种类倾斜,这是中国特色的土地补偿政策。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俗话又说农民以地为天。任何地方、任何一级地方政府、任何时候都要统一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