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4-1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是既得利益群体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工程和未来利益群体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的技术难题,重点是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调整问题。特此,对于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进行必要的论证。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论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正确对待“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专家所言“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观点,当然是有一定的道理。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也是一种不够严肃认真的事情。一个承包合同下来,反复变更了多次,没完没了的修改,也是对于土地承包单干制度蔑视的表现。
但是引起人们反思的问题,历史上的均田制度,是反复的进行的。因为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而人类的生息繁衍是无止境的。当均田制实施一段时间以后,便会发现新的矛盾产生了:某些人占有大量土地,而某些人占有少量甚至不占有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或者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的办法,进行必须新的均田制。
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必须要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与反思。简单说来,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不能单纯地为“稳定承包关系”而稳定,也不能单纯地为“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而物权化。
二、适度的内部调整才能达到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确定以后,那些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理应得到保障。她们的保障,当然是在内部调整中得以保障,不可能一直等到30年至50年以后再来保障。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人口基数很大,每年新出生的农村儿童平均超过2千万,30年下来,可能超过六七亿了;50年下来,可能超过十多亿了。这还未算历年来出嫁的数百万新婚妇女迁徙他村的数字在内。
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耕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共调整3次,草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50年期限内共调整3~5次,对于“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会有什么多大的冲击。
内部调整,不是全部剥夺原承包人的承包权,而是让他们让出一小部分承包地给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人使用。因为是公平合理的,大多数村民和发包人是可以理解的,相信大多数人对此是支持的。草地也可以内部调整,由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这样的设计,一点也不离谱。因为最初的法定承包期名义上的15年、实际执行的就是10年的期限。
诚然,过去农村在法定的10承包期以内,3年一小调,5年一中调,8年一大调,这才是叫做“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一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符合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要求;二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
1995年3月28日***批转农业部意见中指示: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三、物权政策应当与村民自治协调起来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待三农问题和土地承包,政府应扮演社会公共事业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由过去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转型。
应当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适度的合理的调整,不但没有必要进行封杀,而且是很有必要加以推广,加以规范。而且,这根本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利于集体、利于个人、利于社会的天大的好事!
应当承认,适度的合理的调整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流转,实质上也是合理的调整承包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试问:在二级承包市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公开的“调整”,为什么在一级承包市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公开的“调整”?
四、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可因地制宜
如果真的计较“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必须要吸取历史上均田制改革不彻底甚至于变质的经验教训,必须要以“公平稳定—不公平稳定—再公平再稳定”的承包规律来消除“误差”,必须要将延长几倍了的承包期与陆续增加的新农户人口的“无地、无业、无权、无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相挂钩,消除不均衡因素的影响,以期达到均衡化的法律效果。
本条款排除了林地承包期期内调整林地的可能性,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立法表示。然而,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时,农村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用陈旧观念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