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1.土地承包流转权是定限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定限物权,同理,土地承包流转权也是定限物权。关于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法定的期限,土地承包流转的期限一应成为法定的期限。
2.土地流转期限的参考依据
土地承包流转权与土地承包期在着直接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禁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上两法,对于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合同的有效和超期的无效
流转的期限,是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高期限而对应的数据,即从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最高期限中扣减已经实际使用过的期限,便是剩余期限。合同使用权期限超过有效期部分归于无效。
四、择优录取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1.土地流转须择优录取
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人,选择转包、出租、转让或者互换对象或者伙伴时,应当择优录取。选择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对象或者伙伴,有利于合同履约率的保证,有利于履行法定的义务,并有利于长期合作、密切合作。假若对方没有农业经营能力,不但不能够履行合同和法定的义务,而且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糟蹋浪费。因此,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2.择优录取须从严把握
对于受让方须择优录取,从严把握。对于初次受让或者合作的对象尤其重要。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是个宽泛的概念,但可以用模糊数学来予以定量:受让方须懂得农业生产与经营;受让方须有一定的资金、人力和生产工具;受让方须保证产品产量和质量不低于现有水平;受让方须保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规定合理利用和正确利用土地资源;受让方须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进行承包和经营;受让方从事三高农业生产经营的,必须适应现代化农业的生产制度与技术规范;受让方须保证信守合同与诚信,遵守专地专用等各项规则;受让方长期利用流转方承包土地的,不得擅自将承包地流转或者出卖给他人;受让方必须接受当地组织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
3.择优录取须利用信息
对于三高农业或者大中型农场以及林场、牧场、渔场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权人可以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发布信息,以便于优中选优,寻求最佳受让方和最佳效果。
当然,择优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农村本集体的成员,有优先照顾的受让权。毕竟农村土地的管理、统辖体制是土地共有制,“肥水不流外人田”也是一项传统的乡规民约,也是法律规范。
五、集体内部优先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是土地共有制
解读本原则,首先应当弄清楚中国的土地制度的类型。尽管官方文件声称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是“公有制”,然而,准确地说,其是“共有制”。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集体公有制是有几个经济指标的:一是土地、农具、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不归家庭和个人所有;二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劳动,统一调配劳动力,不搞家庭和个人单干制;三是所有产品,统一分配,并预留公共提成的公积金、公益金,以丰补歉,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以上集体公有制,只有人民公社制度下才能实现。
目前,以集体承包的则形成共同共有制,以个人承包的形成按份共有制。
1984年,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结束后,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撤销人民公社之前的土地承包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承包制;撤销人民公社之后的土地承包制,是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土地承包制。后来,也有一些乡镇下面的集体组织,成立了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总社之类的经济组织,但是,对照集体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分配方式等三大生产要素,可以断定,现阶段农村三种经济组织,仍然是共有制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土地共有制。
2.农村土地流转内外有别
既然农村土地所有制是共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共有权,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内外有别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国家承包政策和集体并不反对土地流转向外发力,但必须有个前提条件,任何流转权人必须尊重集体成员的优先受让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