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既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
本条款设置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延长承包期,是符合林业种植的客观规律和农村实际情况的,理所当然地受到大家一致赞成。
2.花卉、名贵、百年古木承包期的法理解构
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承包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申请续期。这是法定的承包期权,而林地的种类会因森林、林木的差异产生承包期限的长短差别。
森林法第4条规定了森林的5大类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这5大类森林实际上包括成千上万个品种的林木,如何科学管理与标准化分类成了个大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与生活空间的拓展,原始森林资源遭到大面积的毁损,大量稀有、名贵林木绝迹,也有许多普通林木逐渐变成了稀有、名贵林木,这意味着某些林地的承包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适当延长。
诚然,森林法所规定的5大类别的森林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增加品种,如花卉类林木、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等林木该法律中没有提及,在实践中需要加以补充。
花卉类林木,是城市居民喜爱的观赏类林木,几年出一茬甚至于一年一茬、一年几茬,应当是全部林木种类中最速决的一类林木。这种林地的承包期一定30年就显得有些过长。因为花卉类林木所占用的林地在于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占用的优质耕地和紧俏土地,甚至于占用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期限太长不利于土地的调整与政府征地及补偿,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且不好处理。
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的保护胜于林地用益物权人林地使用权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物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主体。原则上,承包对象是名贵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承包期限超过70年并且可以无限制地承包,或者无限制地续承包期,这个大家都可以理解。绝大多数年轻的名贵林木也是不能移栽的,对于不能移栽的名贵林木的承包方法应当是“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可以,但不能更换承包林地(不能移栽);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对于移栽年轻的名贵林木符合自然条件的,应当对于承包人和移栽订立责任合同,以防万一出差池,这种承包方法应当是“异地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与更换承包林地都要慎重考虑。
原则上,百年古木包括百年名贵古木是不可以移栽的,包括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也是如此。笔者这辈子在华北的山西、河北和华中的湖北、华南的广东辗转生活了60年,也栽培过一些林木,粗浅地积累了一些知识。绝大多数地区移栽必死无疑。纵然移栽不死,为了运输方便,将许多根部和枝桠被人为地砍掉了,显得很不雅观,失去了百年古木特有的典雅与风韵。结论是,承包对象是名贵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任何移栽百年古木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承包期限超过70年并且可以无限制地承包,或者无限制地续承包期。
3.两种森林承包机制
森林法所规定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原始森林资源和人工森林资源。森林资源也包括各种林木。但该法不涉及承包期等林地承包权益问题。
由两种森林资源产生了两种林地承包机制:
一种是人工造林的林地承包机制。林地承包人不是承包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林地的使用权,然后自己来植树造林,进而行使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居多数,本物权法本条款主要是指这一类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的物权化方针,首要的是保护林地使用权,其次才是保护林业产品即林木。所谓“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制度以及续期制度,重心就在于保护林地用益物权人的林地的使用权。
另一种是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机制。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人不是承包林地,而是承包森林与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森林与林木的保护权及其他的信托式权利。这个承包机制之下,可以设立好几种信托式权利:
(1)纯信托式林木的保护权。如权利人对于百年古木仅行使看护、保养、保护的权利,不能随意砍树枝当柴用或当柴卖等等,也没有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信托式林木的所有权。如林木的所有权人出托某些林木或者林木废料给看护人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双方之间利润分成,或者充抵工资等人工费。受托人只能按照林木的所有权人的意见行事,否则是越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3)信托式林地的用益物权。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托人看管林场,允许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里养鸡、养猪等副业,对于现存的林地具有兼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只不过是对于林木没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4)信托式其他的权利。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