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2-1
林地承包期的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
一、基本理念
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这是没有价钱可讲的,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
林地承包期是林地用益物权的一项核心内容与物权指标,林地占有权、使用权是必需的前置式物权,林地收益权是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为了保障落实林地用益物权人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就要根据各种林木的生长期规律、成材规律来区别对待各种林地的使用期限。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同时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所有这些,都应当分类排列,认真对待。
人们质疑耕地、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而不质疑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比较之下,法律规定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而耕地承包期标准期限是30年,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标志着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最高期限高于耕地的最高期限可达40年,高于草地最高期限可达20年。
为什么人们不质疑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反而质疑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
第一,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适度的,而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
众所周知,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投资回报期和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彬、柚木的采伐或经营管理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又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樟树、檀树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是50年至60年。又如,中国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因此俗称“公孙树”,意即祖辈种树直至孙辈才结果。浙江东阳地区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生长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所以,大家出于公心对于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都没有意见。
但是对于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意见,质疑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主要是有的人对于分配关系的质疑。这些土地是农民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并且是征地补偿的主要地种。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个30年,许多新人要等待30年才得到分配,他们本来的有物权变成了等候的无物权,确实是个大问题。诚然,频繁的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人是有不利的一面,但重新分配只不过是让他们少得一点而已,而人家未分配的权利等于零呢。
第二,林地承包人很少有垢病的地方,而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
种植树木不光是能够取得经济效益,更大程度上是取得环境保护的生态效益。特别是果树,既能为人们提供美食,又能制造氧气,还能调节气候、美化环境,水土保持,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林地承包人不会污染土地,也不会人为的搁荒土地、浪费土地。很多林地的承包人在树林中从事间作,种上粮食、蔬菜等作物,或者在树林中放牧家禽、家畜等。在承包土地用益物权人中,数林地的承包人最有“承包”责任感和最守承包信用的。
而某些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房屋,有的成年累月搁荒土地、浪费土地,特别是过度放牧对于草原环境的破坏性和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法理上、职业道德上和承包合同上各个方面来分析,为了落实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缩短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一般分析
1.承包期长短适度问题
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两个论点“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用在此处,倒是非常贴切的。
林业是种植业,但与耕种粮食作物区别甚大。
首先是收获期区别甚大。一亩地的庄稼一年出产三茬,少则一二茬。而种植树木呢?俗话说,百年树木—也就是说百年一茬。如上所述。
其次是投资管理期区别甚大。也因为庄稼的生长期短,投资与收益是短平快状态。树木的生长十分缓慢,所有管理费用累加起来,就是一笔很大的投资。如果承包期太短,“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如滥砍滥伐、毁林开荒、怠于投资与管理等,就是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的表现。
其三是收获制度区别甚大。庄稼的收获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树林的收获期常常有特别法限制。中国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树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树木必须持许可证才能按照指定的树木种类和一定数量进行。
为了将林地承包人的长远利益得以保障,按照不同种类的树木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