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
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长短,不影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或者享用型用益物权的性质。同时,法律保护承包权人天然孽息、法定孽息及其他收获物的所有权。这两种孽息权利,与享用型用益物权是紧密结合的一套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分别是30年、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或以上),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承包期同步进行,同步保障,或者同步调整到下一轮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或者重新调整土地分配方案,进行下一轮的承包。
土地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当形成实质上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时,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相应地扩大并相对更大地自由行使,所得收益远大于非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得种植业、养殖业的产品收入,可归承包人自主支配与分配,从享用型收益租赁权这一点上讲,一级承包经营权人的物权地位仅略低于土地所有权,而高于普通的收益租赁权。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农民离开了土地和土地的权利,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用益物权。集体承包时,集体成员是共有权人即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共有权人之一。家庭承包时,家庭成员是共有权人即家庭土地用益物权共有权人之一。
农村妇女结婚以后,即同已婚丈夫结成夫妻和家庭关系,形成了承包土地的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关系,即共同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成为离婚妇女及其所育子女分割取得的一部分。当然,村民小组有土地分配给离婚妇女及子女的调配权,也是一种变通的办法。她们作为集体共有制的一名成员,也有从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2.均田制就是人人平等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土地改革,包括由政府推动的和农民起义领袖发动的土地改革,名目繁多。土地改革的法理基础是均田制。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推行均田制,比较有名的有北魏的《均田令》,享受分配国有土地的是,年满15岁的男男女女,包括奴婢也可以与妻妾一样的分得同等份额的耕田、桑田。但所分土地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或奴婢出卖,还田政府。
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制度,注重扶贫帮困、人口迁徙、技术措施,对于全世界的土地改革运动有着深刻影响。它庄严宣布:“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转彼丰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转此丰以赈彼荒处”,借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理想境界。至于分田方法,也是匠心独运。按土地沃瘠分为九等,分田时杂以九等、好丑各一半。分田标准,一按人口,不论男女,人多则多分,人少则少分;二按年龄,16岁以上成年人比15岁以下者多分一倍。
及至孙中山国民政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和井冈山土地法、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法大纲等等,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即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土地改革。
所谓土地承包制,就是基本上进行土地的再分配。“公平、合理、效率、均衡”八字方针,应当成为承包期设置与调整的重要原则与指标。其实,土地改革、均田制、承包制等土地改制运动,完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策略的系统、动态管理。
3.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其表现在按照法定的权限分配与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自主选择种植与养殖各业发展途径的权利,自由支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的权利,农民兼业化经营的权利等等。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以及农村土地统辖权,是农村集体内部自治的权利。既然政策与法律允许农用土地基于他们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由流转,为什么不可以进行合理调度与调整呢?况且,合理调度与调整是针对土地分配不公平合理来开刀的。外来本村的妇女及子女,他们也要种田、吃饭,也要生存、发展。村、组组织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进行合理的、必要的调度与调整农村土地,让其他权利人一同享受社会主义土地福利制度的优越性,有什么不好的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执行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承包期由10年期延长到15年期,后来又延长到30年期以上,由农、牧、林三大主业统一承包期到区别承包期,实质上形成了“马太效应”: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分得土地的和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高兴。然而,没有分得土地的和没有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不高兴。当有的人在花天酒地之时,有的农民兄弟可能会四处流浪,朝不保夕。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