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三
主要权利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现为合并叙述更名为“之三”。
本主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权利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本质上,集体享有使用土地和支配农产品的权利,却不享有买卖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运用物权法理哲学分析,便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是一整套法定的权利:(1)农民身份权、土地统辖权、土地共管权、信托财产权、专有专用的地籍权。(2)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和利用权或者享用权,包括30年以上法定的农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法定的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4)特殊地享受政策物权、制度物权。(5)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6)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的经济补偿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8)其他合法的权利。
核心权利在于第5项“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收获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自我调节制度。国家免费供应农民土地、免除农业税费和给予种植、养殖补贴以后,所获得的农副产品全部归承包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与处分。
承包经营权人所获得的农副产品不是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人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人,不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交租金,就不存在天然孳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农副产品收益权,与物权法第116条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倘若承租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其承租人收取租金和天然孳息。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农地收益租赁关系”,而立法者没有注意到深层次的物权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对于相关的物权法理学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连一些物权法教材和通说中只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理论上浅尝辄止、囫囵吞枣,使得许多人误以为土地公有制的用益物权与土地私有制的用益物权、享用型用益物权与有偿使用型用益物权、承包制的用益物权与租赁制的用益物权完全是一模一样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看问题要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看,不能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如果我们光是全盘照抄照搬德国、日本和旧中国物权法的概念,那行得通吗?从根本上来说,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完全是私普通物权,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用益物权制度;然而承包型用益物权是亦私亦共的特别物权,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用益物权。
以往,各种法律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属于哪一种、哪一级物权。自从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亮相以后,人们才得知其庐山真面目。但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如说成“土地利用权”也行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是将土地用益物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所有权构成物权的中心内容,并实施一体化保护措施。
二、一般分析
如果作进一步理解,以下几点为用益物权的拓展性认识水平。
1.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二级物权
无论是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属于二级物权。这个结论无疑是正确的。由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虚拟的所有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处分权”实质上不存在。因此,集体与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均为二级占有、二级使用、二级收益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本条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构成并列的偏正词组,“偏”在“农民集体所有”,“正”在“国家所有”。物权法是要讲究法理的。法理,就是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原理、道理,是反映客观规律和依规律办事的大道理。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界限不清、法理不清,也就是物权归属不清的重大问题。
物权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即农村和郊区农村的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二者必居其一。由以上问题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的土地物权,要么是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是两个权能等级完全不同的物权,承认前者必须舍弃后者,承认后者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