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6-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二
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现为合并叙述。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集体共有或者个人份有的土地使用权
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上是无偿使用的集体共有或者个人份有的土地使用权。当集体统一经营时,其是无偿使用的集体共有权;当家庭分散经营时,其是无偿使用的个人共有权。
这种享用型共有权,总体上是低于公有化水平而高于私有化水平,居于中间水平。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形态是单干化土地使用权,在生产资料三大要素方面,农村土地仍然保留了部分共有制成分。
当集体统一经营时,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共同共有形式;当家庭分散经营时,家庭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形式。但是,家庭内部的私人共有关系为私人共同共有关系,这与外部的共有关系又是不相同的一面。
目前情势下,就是土地财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组合的自负盈亏的土地财产制度。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为享用型用益物权。同样地,个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亦为享用型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标准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从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得知,共同共有关系的物权是相对长效而利益均沾的权利关系。自由程度有多大,取决于共有关系的形态和合同的规约,当然,更大程度上是由物权政策制定了共有框架而影响其自由程度的大小。
农民土地财产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水域或者海域使用权。其中,荒地使用权,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四大类别。这种判定,具备真实的土地权属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权确认。自从2006年以来中国政府减免了农业税费以来,全体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实为土地享用权。这种土地享用权,是结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地籍权、土地统辖权而成就的土地用益物权,但近似于地产所有权。申言之,中国农民地产权最贴切的权利,应当是土地享用权或者优惠的土地用益物权。
《解析物权法60之一》中谈到,农村农民与农民集体的地产权表现为:(1)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2)专有专用的地籍权;(3)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4)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5)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6)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7)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8)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9)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由此可见,中国农村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可能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类不动产物权。9大项目的权利构成要素,一是专有专用;二是政策优惠;三是统辖共有。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基本是虚拟的或者空虚的。
对于广大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他们不怎么关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关心的是自己每年的收成与收益如何。对于中国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而言,首要问题在于尊重全体农民阶级的“享用型用益物权”,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加大扶农力度,让广大农民安居乐业,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国民经济发展的红利果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男女平等人人平等的享用型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点,是无偿使用的“耕者有其田”或者“均田免粮”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即新中国的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耕者有其田”制度,是上世纪初期孙中山先生创导的辛亥革命土地改革制度,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制度之一,并写进了特别法和普通法之中加以规范与落实。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破坏性,大多数人农民的受益只是局部的、表层的利益。国民党退守台湾以后,继续执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实施“土地改革”,政府以赎买法剥夺大地主的一部分土地财产“分给”非自耕农,但非自耕农须付出一定代价,在15年之内向政府“分期付款”,如有违约,一律剥夺非自耕农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大地主利用其出卖土地的债权即政府公债,大量收购和控股***有企业,迅速成为台湾本土的暴发户,农民阶级的相对贫困化问题仍然存续很久。
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制度,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耕者有其田”制度,而且本质上是平均主义的“铲富济贫”制度,剥夺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而不需要补偿,分给非自耕农(贫农、雇农、中农、下中农)的